2.安防工程市场的问题及对策
2.1行业管理缺位,法律政策亟待改善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国家出台相关的安防管理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安防工程服务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对安防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政府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变化,而新的明确规定又尚未出台。一时间,形成了安防工程资质管理的“真空”状态,这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行业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安防工程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来看,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全国尚未形成统一安防法规,安防工程企业的专业地位始终未确立
公安部从1988年就已经开始进行安全技术防范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2000年公安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并出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规范了对全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2002年,公安部科技局根据我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状况,结合地方立法的经验,积极组织人员专门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法规,于2003年6月形成《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多方意见以及认真研究了国外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立法情况之下,形成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4、2005年连续两年列入公安部重点立法计划;2006年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公安部科技局、法制局再次对《条例》内容进行研讨,此后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企业管理条例》更名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8年,在经过多方专题调研和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专家的意见之后,公安部科技局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讨论稿)》。《条例》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载体,围绕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各个环节,围绕对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具体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主体、管理责任,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权、利。
相信,随着安防立法工作的广泛开展和逐步深入,安防工程企业的专业地位也将被确立。
(2)资质多头管理,互认与采信程度不高
随着安防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安防工程项目逐渐涉及到智能建筑、信息技术等领域。
2000年,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开始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以评定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
2006年9月1日,由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开始实施,该标准调整的工程范围包括了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也成为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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