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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工程市场发展研究报告
2011/11/8 9:06:00   中国安防行业网   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战略组   关键字:安防工程 安防技术      浏览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安防工程企业集群已经初具规模。从几个人的小企业到数百人的专业团队,安防工程企业经历了极其重要的成长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安防工程市场的蓬勃发展,是促进安防工程企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从早期的金融、文博领域的应用,到如今的平安城市的建设,安防工程的市场也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中不断地变化。

  从应用领域发展来看,安防应用的发展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历程,可把这个历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事业单位和要害部门的局部应用

  早期的安防工程建设活动主要是源于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而联合有关单位建设特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最典型的是故宫及主要的监控工程项目。比如:1991年2月,公安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年7月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规定中重点对住宅建筑设计中增强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并提出了设计规范要求;97年9月公安部颁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规定要求邮政系统应安装电视监控和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设备,并与就近公安机关安装联防警铃,有条件的应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上世纪90年代,由公安部门牵头制定了文博、银行、金融行业安防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定了银行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验收、维护和更新等有关内容。为安防在金融系统建设起了推进作用。

  1996年,建设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第49号令,此时正逢我国住宅产业发展的初期,建设部、科技部共同推动了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在大中城市的开展。住宅新区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安防技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遍应用。同时,商业、医院、教育等各领域的安防工程建设活动也不断地向纵深和广度发展。

  第二阶段:城市联网监控报警网络建设

  90年代末期,公安机关“110”报警指挥中心建设在全国大中城市展开,以派出所为中心的联网报警先后在广东、福建等一些地区开展,就此拉开了监控报警网络建设活动的序幕。

  随着平安城市建设活动的不断推进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2004年,公安部结合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北京、苏州等4个城市为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试点城市;05年10月,对全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程(即“3111”试点工程)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并确定了22个城市为部级试点地区,由此把城市监控报警网络建设推向了高潮。

  2004年12月,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安防市场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条例的颁布,从法律上,加强和保障了安防工程建设在企事业单位、重要单位、要害部位的活动管理。

  进入21世纪,伴随着智能建筑、网络数字化的应用,安防工程建设从传统的局部领域逐步扩展到城市社会安全管理。“平安校园”、“平安交通”、“平安医院”、“平安社会”等众多领域的建设,将为安防工程企业的发展带来新一轮的商机。另外,随着民众对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也将安防工程建设带来极大的推动。

  1.3安防工程资质现状

  《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国家出台相关的安防管理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安防工程服务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对安防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涉及行政审批项目不再执行。安防资质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暂时性的真空状态。此时一些地方政府及协会也纷纷出台措施,以弥补这一空缺。

  目前各地对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

  (1)少部分省份依据地方法规仍实行政府行政审批或者施行备案制度

  在资质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之时,很多省市依据地方出台的过渡性地方政府立法规,各自采取了符合自身情况的做法,由公安机关对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行使管理。他们大体上还是暂时沿用从前的方式,继续由公安部门技防办主管,直到国家有明确的新规定出台,而更多的省份将此权限转交给当地的安防协会(学会),希望以行业自律管理方式解决问题。目前仍就采取技防办主管的省市有河北、河南、上海、广东、新疆、云南、贵州等地。

  在这些地方法规中对必须安装技防设施的部位、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管理制度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对是国家性法规的补充,避免市场出现混乱,但对企业跨区域发展也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

  (2)大部分省份无行政审批

  对于很多省份来说,目前对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仍处在真空状态,而这种真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省份把资质的发证权由地方技防部门转移给地方协会,但实际工作仍是由政府操作;另一类是部分省份缺少安防协会且地方技防对资质管理也并不干预,此类情况表现较为明显的,如江苏。

  同样,这种由各地安防协会进行市场化运作,也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尚没有成立安防协会,资质评定工作根本无从谈起;二是对于成立安防协会的省市,如果各自制定评定标准,全国不能统一,从而使得从业企业在进入不同市场区域时,还要面临再取得当地评定的问题,不仅提高了市场运营成本,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健康发展。

  (3)资质评定试点城市

  从宏观层面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政府通过宏观协调,将一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交还给社会,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是当代政府职能发展新特点、新趋势。

  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时就明确要求,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而从微观的管理角度来看,首先,安防工程建设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甲方对资质的要求已形成惯性,这也使得安防工程企业对资质产生了迫切需求;其次,智能、系统集成等资质对安防工程企业构成竞争的压力;再者,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发展,有必要对从业企业进行资质认证;最后,企业在项目招标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也存在需要资质的客观需求。

  为此,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于2005年3月承接了公安部科技局提出的“安防企业资质信用制度建设研究课题”,此课题也被纳入“2005年公安部重点课题”;2006年6月,在公安部科技局的指导下,协会于北京、天津、湖北三省、市推出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试点工作,与此同时,颁布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一批试点公布之后,不少未纳入试点省市的企业也纷纷提出申请,要求受理资质评定工作,鉴于此种情况,2007年9月,公安部科技局批准了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在福建、海南、贵州和广西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

  另外,为了满足更多省市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要求,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还尝试性地开展了“特许评定”工作。

  协会的此次资质评定工作,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管理出现真空的尴尬局面,在为企业服务,规范安防工程市场,推进安防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种基于安防行业的自律、自治功能建立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机制,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信息,以引导安防工程产品的消费者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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