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化业务支撑体系及运营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公司的CRM系统(客户资源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体系、质控体系、后端支持体系,公司在提高效率、优化管理、控制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在总部、分公司、办事处搭建服务体系;加快服务响应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培训和技术认证,保持专业化服务水准;加大客户服务回访,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改进质控体系,适应大规模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测试、生产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设计实施整体服务,持续改进信誉为本”这一方针体现了公司自身的历史积累和自身优势,也与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一致,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了贯彻、执行。
4、人力资源计划
公司从完善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引进高端人才,优化内部培训机制,加强内部人才选拔等方面入手,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为企业长期服务,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注重内部选拔培养与外部引进并重:优化招聘流程及培训机制,不断加强内部员工的培养,提高员工管理及工作技能;引进了具有资深背景的高中端管理人才;在营销方面,按照公司业务规划,聘用了具有良好的行业、商业销售背景,具备独立的项目运做能力的中高端营销管理人才;在研发、技术方面聘用、选拔了创新能力突出、存储业务精通的技术人才,并为公司长期的发展储备研发力量,打造了一支具有攻坚能力的研发团队。
5、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十分重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规范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使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董事会职责,遵守董事行为规范,发挥各自专业特长,提高公司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加大投资者沟通平台建设,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公司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与认同,建立起长期的良好互动关系。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四、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
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股改承诺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公司股东沈晶、肖建国、袁煜恒、罗华、王磊、李焰、方仑、
谢红军、戴杰华、何广韬、郝文霞、王成武、周双杨、陈儒红、邓
道文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3)自增资事项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股份锁定
持股 5%以上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 承诺为各 报告期
股东及作为 股东相应 内,上述
发行时所作承 股份。 2012 年 03
股东的董事、 承诺期 承诺得到
诺 月 21 日
监事、高级管 同时,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限;其余 有效履
理人员 承诺为长 行。
的周泽湘、杨永松、佟易虹、沈晶、肖建国、王磊和陈儒红还承诺:
期。
(1)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此外,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在本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委派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先生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持有同有飞骥 24.84%的股份,合计与其他两位一致行动人持有同有飞骥 74.52%的股份。为避免出现与同有飞骥的同业竞争,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本人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同有飞骥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人保证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同有飞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同有飞骥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如果本人有与同有飞骥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同有飞骥,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同有飞骥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同有飞骥提供上述机会。无论同有飞骥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本人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3、减少、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出具了《规范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
(1)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承诺“①在发行人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
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
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
益。②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
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2)规范资金往来的承诺函:
为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周泽
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出具了《规范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①严格限制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关联方与同有飞骥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
要求同有飞骥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承诺人及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承
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c.委托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d.为承诺人及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e.代承
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③如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发现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公司资
产行为时,承诺人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
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承诺人所持公司相应市值的股
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佟易虹已出具书面承诺:若根据
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同有飞骥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