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西省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创新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建章立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董一兵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全省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0.044%,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2021年山西社区矫正工作交出的成绩单。
打造“一局一中心”县级社区矫正模式,构建“1+7+1”社区矫正执行制度体系,建设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
这是全省社区矫正机构为了这份成绩单付出的努力。
“近年来,山西省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创新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建章立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董一兵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一局一中心”充实基层力量
社区矫正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
“为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长期面临的统筹协调、保障监督等问题,在省本级、11个地级市均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基础上,推动全省117个县(市、区)全部成立由县长或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在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统筹协调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部分乡(镇)结合工作需要,也设立了乡(镇)长任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马慧健介绍说。
与此同时,针对县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规范等问题,全省117个县(市、区)在保留原有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上,全部依法设立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形成了“一局一中心”的县级社区矫正模式。
所谓“一局”,即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人员配备上实行“专职+民警+辅助人员”执法队伍模式,即主要由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和监狱戒毒民警组成,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员辅助参与,具体履行调查评估、组织入矫解矫、外出申请审批、考核奖惩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职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一中心”即社区矫正中心。中心按照“事业编制+社工+心理咨询师”的模式配备人员,具体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法治道德教育、心理矫正、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就学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申请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帮扶等职责。
“1+7+1”制度体系规范运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山西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规范,重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在健全完善山西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中起统领抓总作用。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注重体现山西特色,将近年来山西社区矫正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社区矫正中心职能作用进行固化,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履行教育帮扶职责,同步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山西省司法厅又制定出台了《山西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司法厅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选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及运用管理使用办法(试行)》7项制度对重点执法环节进行细化规范。
此外,省司法厅还出台《山西省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试行)》对原有文书模式进行了全面修订、细化和拓展,力求内容全面、文字简洁、格式统一、便于操作。
“1个实施细则,7项细化制度,1套执法文书,形成了全省社区矫正执行层面‘1+7+1’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山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处长薛军贤说。
智能平台实现四级共享五级实传
在山西省司法厅指挥中心大屏幕上,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实时显示社区矫正在册人数、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矫正类型占比等数据。点击进入后,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执法审批、教育帮扶等模块便呈现出来。
记者在平台看到,档案管理模块实现了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选派民警、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档案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中心等机构档案的数字化管理。监督管理模块可进行点名抽检、定位
监控和警示管理。
“执法审批则包含了请续销假审批、执行地变更等对内管理和提请治安处罚、提请逮捕等对外提请功能。教育帮扶实现了制定矫正方案、组织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网上进行。平台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共用共享,数据实现了部省市县乡五级实时传递。”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工作人员介绍说。
2021年1月,山西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通过一体化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例行远程点验中,发现吕梁岚县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后,及时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督办函。当地核实后对李某给予警告处罚。
3月,李某请假外出。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平台进行活动位置及轨迹核查时再次发现其请假外出期间,活动范围与申请目的地严重不符。因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给予李某二次警告,但李某不服管理拒不返回。
2021年3月底,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原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