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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2014/8/7 11:37   平安荆楚网      关键字:治安保卫,企事业单位,      浏览量: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若干长效机制,夯实了反恐防暴维稳的重要基础。《意见》的下发,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基础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8月6日,湖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所有单位要实现治安保卫力量全覆盖,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加强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夯实反恐维稳基础。

  近年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队伍严重弱化

  据了解,建国以来,湖北省先后在大型厂矿企业、电力、电信、国防军工、大型水利枢纽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批建企业公安机构、经济民警队,全面加强重点单内部治安保卫力量建设。至90年代末,全省设置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单位数均达到公安机关列管单位总数的90%以上,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不断健全,保卫队伍不断壮大。

  然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公安机构和经济民警队被全部撤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基本撤销了保卫机构,厂矿企业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大量撤销保卫机构,大幅削减保卫人员,至2013年底,全省百万家单位仅有保卫机构2万余个,仅占单位总数2%;治安保卫人员仅7万余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队伍严重弱化。

  首次提出构建齐抓共管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形式,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工作。此次印发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若干长效机制,夯实了反恐防暴维稳的重要基础。其中,首次提出构建齐抓共管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共同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指导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同时,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覆盖”目标。

    进一步强化重点单位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设置

  《意见》指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出入口、重要的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存放贵重及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库房(部位)及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营业场所等重要部位巡逻守护,实施重点保护。银行、医院、博物馆、国防军工、冶金钢铁、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单位,水电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地铁公交、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商场超市金银珠宝店等重要单位或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加强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依法进行方案审核、工程检测及竣工验收,预留与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联网平台联接的接口,并加强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根据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反恐维稳斗争需要,建立完善“防盗抢、防破坏、防事故、防暴恐袭击”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加强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教育和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治安保卫人员业务素质。

  对单位保卫力量配备进行量化规定明确单位主体责任

  《意见》对单位保卫力量配备进行了量化规定,并提出全面恢复公安内保机构。针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特别是保卫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分别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配备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独立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同时,要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负责重要部位的巡逻守护。

  《意见》指出,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明确派出所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为单位治安保卫共同责任人。单位应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防范暴恐袭击工作措施,把治安保卫工作与领导任期责任制和全员经济利益挂钩,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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