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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审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2014/7/29 13:37   东北新闻网      关键字: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浏览量:
7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其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公共场所的视频被传播上网,这样的事曾经引起不小的争议,发挥技防手段的社会防控功能同时还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如何保护隐私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7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其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不安监控最高或被罚3万元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中规定,港口、码头、机场、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的购票和等候场所、主要通道等重要部分,以及共同交通工具应安装技防系统。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主要通道、停车场和隐僻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地下车库等重要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另外,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如不安装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个人安装技防系统监控范围不得超过不动产区域

  《条例草案》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组织安装,除社会公共区域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由本单位负责安装使用和维护。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安全需要,可以在其享受合法产权的不动产使用区域内安装技防系统,但不得侵害他人利益。《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单位和个人在临近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该技防系统的监控范围不得超出其不动产使用区域。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使用监控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条例草案》规定,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如果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构成侵权的也就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或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可查看公共场所监控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不得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获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依法具有公共突发事件及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采获信息。社会公共区域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系统使用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涉及其合法权益事由,可以经当地派出所同意后查看。

  对擅自提供、违法传播的个人最高罚1万元

  草案规定,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以及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观点

  公民隐私私自放网上传播有争议

  有法律专家表示,监控设施拍摄的视频对违法犯罪确实有威慑,但如果拍摄的视频不足以认定是违法犯罪,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就是公民的隐私,有人私自放到网上传播,公民的隐私权就会受到侵犯。

  有法律专家认为,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资料并不是可以随便拍、随便看的,整体上讲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应该按照谁规划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来处理,这里不仅仅是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还包括监控设备所获得的监控资料的保管的问题。是不是谁都可以调阅谁都可以复制呢?法律上来讲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但是在地方一些立法当中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

  有人建议,一旦视频内容涉及公共权力部门,应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做出认证。公权力部门如果自身人员涉案的话,其他的人肯定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了。如果涉及证据,这些证据是怎么来使用,不能由利益相关人来决定该怎么用。

  数据

  辽宁省已建成视频监控技防系统719827个

  以人防为主的传统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因消耗大量人物、物力和时空连续性较差等因素,难以适应新时期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视频监控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因其有效弥补了传统治安人防体系的不足,已成为公安机关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截至2013年底,我省利用技防手段破获各类案件2148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821人(次),全省已建成视频监控技防系统719827个,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有32765个,社会自筹资金建设的有687062个。然而它所采集、保留的信息也影响到社会生活,发挥技防手段的社会防控功能,同时防止非法获取和滥用,保护好公民隐私,业已成为社会热点。

  相关链接

  商场超市和宾馆监控管理松

  调查显示,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的探头安装、管理严格;而商场、超市、宾馆等自装监控管理宽松。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缺乏国家统一法规,仅北京、重庆、河南、甘肃、山西、吉林等有地方性明确禁令。河南出台的《条例》规定在公共场合应安装监控设施,并设置明显标识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如卫生间、更衣室禁止安装监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违者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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