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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4/5/26 09:46   辽宁省法制办      关键字:公共安全,视频监控      浏览量:
辽宁省法制办近日公布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如何运用技防系统防范违法犯罪、如何安装监控装置、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等作了规范。

  辽宁省法制办近日公布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如何运用技防系统防范违法犯罪、如何安装监控装置、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等作了规范。

  《条例》规定,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公共区域,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新闻媒体的技术平台,港口、机场、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国防科研工业重要产品研制、生产场所,电信、邮政、金融营业场所,大型商贸中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教育、医疗、体育场等活动密集场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各科研单位,博物馆、档案馆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地都应安装技防系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时,应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明显标识。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不得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看采获信息时,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被采信息查看申请书,说明查看理由并提供身份证,并由公安民警现场陪同或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进行查看,需要复制、翻拍采获信息的,应到采获信息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履行搜集资料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看、复制、翻拍、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不得买卖、扩散采获信息,不得利用采获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

  《条例》规定,擅自查看、复制、翻拍、删改、隐匿、毁弃被采信息,买卖、扩散采获信息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设施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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