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由厦门市公安局提议的立法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具有厦门特色的法规正式施行,必将促进我市与活动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服务效能,确立活动承办者的主体责任,提高群众参加活动的安全系数,促进地方政府举办活动顺应社会化、专业化趋势进而节约政府资源,实现安保工作的“多赢”。
双重安全责任凸显警方安保压力
近年来,随着厦门作为海西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地位的凸显和“会展经济”的迅速发展,厦门大型活动数量2012年之前以每年20%-30%的比例快速增长,2013年厦门举办的大型活动159项1038场次,与2012年202项686场次相比,增长了近52%;厦门市公安局年投入警力也从6万余人次,增长至近10万人次,增长了近67%。
市、区公安机关作为安全许可和监督的责任单位,由于相关承办单位安全责任的缺位,造成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背负了活动实施主体和活动监管主体的双重安全责任,随着大型活动的逐年增多、安保压力增大的现状,警力不足的矛盾愈加凸显,迫切需要对大型活动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对此,厦门市公安局根据在推进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积累的丰富安保经验,提议制定特区《条例》,加强大型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科学用警。
“三年磨一剑”立法之路终结硕果
三年来,厦门市公安局全程参与法规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2013年12月27日,《条例》在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法规分为总则、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安全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3条。
从创新社会管理的视域来看,《条例》很好地处理了坚守与超越这一矛盾统一关系,按照“转变立法思路,加强制度设计,突出地方特色,坚守承办者责任”的原则,设计全社会统一安全评估标准——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管理动态控制体系;对于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特区《条例》能够在原则上很好地把握严格控制数量、培育市场主体的方向,同时指明围绕政府活动实施,来打造政府直接举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体系,实为特区《条例》的核心突破,建立了良性运行的地方立法谱系,为消除大型活动安全风险,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具厦门特色的特区安保管理法规
厦门市出台“本土化”大型安保条例,标志着厦门从此有了属于自己的适合特区区位特点,且全面保障和促进全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部法规,对于厦门市公安局规范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教科书作用,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践都有着较强的引领作用。2013年12月中旬,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刘昭武局长对该《条例》肯定指出:厦门大型活动立法走在全国前列,对于全国公安机关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具有示范引路作用,并表示将以厦门法规的出台来推动全国同类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制定。
条例解读
明确承办者主体责任法律责任
《条例》增加了新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原则、确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范畴、明确了承办者的主题责任、增设了临时搭建设施、增加了违反法规情形给予限期改正机会等八大亮点。《条例》的出台给承办者带来便利,提高了审批效率和办事服务效能,但也为承办者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明确承办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最大亮点。
《条例》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及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而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承办者须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过去,承办方往往将安全保障工作视为公安机关的事,认为只负责搞活动,对安全责任不够重视。《条例》明确了承办者的责任,规定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承办者要履行各种安全职责,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等。《条例》还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责任范围,活动承办者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对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千人演唱会、户外赛事等大型活动,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承办方投保公众责任险
针对大型活动临时搭建设施,《条例》规定“要有相关资质”、“签订安全协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超大型临建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举办的二十小时前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等。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针对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监管职责,《条例》也予以专条规定,并对其他相关部门如建设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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