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化进程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这表明全面深化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华东政法大学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学科特点,积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整合华政的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个优势学科,一方面确立了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积极搭建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平台。从2011年开始,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等单位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 “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论坛”,先后邀请了国内外近300位专家学者与会,编辑出版了六期《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本报选编和摘登第三届“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论坛”的部分发言稿件,以飨读者。
公共安全预警应发挥社会机制的补充作用
吴新叶(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一套好的预警机制涉及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的相关要素有机整合,因此单纯依靠政治科层体系的预警系统是不全面的,还需要关注社会结构要素的作用。政治科层体系的预警机制存在成本高昂的短板,不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到预警的技术领域,如信息技术、卫星、软件与感应器等基础设施方面,同时还需要雇佣大量从事维护与运营工作的人员,花费巨大,而社会机制层面的预警有效避免了这些问题。当然,社会机制的预警只是科层制预警体系的补充,尽管不可或缺,但并不处于主导地位。
社会机制的预警可以根据风险指数进行甄别和衡量,其中的核心指标包括社会成员的结盟方式、社会诉求与不满、青年群体、精英、网络舆情等。一般认为,社会认同度同结盟情况一致,低度的社会认同表明社会理性与社会公信力不高,从而导致社会互动受到个人感性行为的支配,社会风险因之增加。因此,使用结盟“方程式”来分析不同民族、阶层和其他人群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概率,是非常有效的工具。社会冲突的进一步发展是社会不满的放大。很多研究将青年群体、精英等的不满和行动方式列入风险指数的考察体系。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风险系数也在发生着变化,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和脆弱性。
那么,如何利用社会预警机制来应对风险?
首先,对社会风险指数进行评级与分类,区分预警重点。现代社会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很多人或物都可能成为风险的受害者,这也是社会脆弱性的表现之一。特别是城市风险,作为高密集区域,单位空间聚集的要素一旦遭受风险打击,其后果难以想象。但是,预警不可能面面俱到,有效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与分类,对可能遭受风险打击的对象做出重点预警。理论上,预警对应的保护性投入巨大,将社会重点单元如购物中心、机场、办公室等都建设到足以承受炸弹和其他危险袭击的地步,既因花费太高而无法实施,也无必要。风险管理的实践一再证明,对于风险隐患的预警,单靠政府是不够的,需要更多的社会结构性单元如智库、社区等,来承担风险化解的功能,弥补政府机制的不足。
其次,协调非对称性关系。一方面,需要协调好公共安全与社会权利的交换关系。政府由于拥有强大的公共权力而在安全管控中显示出超级主体的地位,为公众个体、社会组织与财富提供安全保障,但社会需要牺牲相关权利以配合政府。比如,为了国土安全,美国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监听个人电话等信息,引发广泛批评,并可能演变成为冲突的诱因。另一方面,需要协调好庇护关系中的权利变化问题。庇护关系体现了强者逻辑,由庇护者提供规制,其秩序建立在权力关系结构化进而合法化的基础之上。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庇护关系往往有契约保障,但从属关系仍然比较明确,存在不平等权利的可能,因为随着契约履行的进一步展开,无法预测的权利关系也会随之发生,这可能是引发冲突的潜在诱因。此外,还需协调好不同主体的责任关系,构建彼此依赖的互信关系。风险管理中的非对称性关系越突出,诱发新风险的潜在诱因就越明显,互信关系有助于消解这种紧张。
再次,缔造整体性战略共识。整体战略安排既有应对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风险的考量,也有宏观政治的战略部署。比如,上海城市风险既有来自城市治安的威胁,也有基于暴力与恐怖活动的风险。因此,有效的预警机制,既需要处理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共识问题,还要处理本级政府与所辖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同地缘关系紧密的兄弟城市之间进行必要沟通。当前,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应用,达成预警战略共识的困难空前加大,如公众知情权、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财政投入与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涉及宪法体制与政治价值观,比如美国公众对政府以公共安全为由监听公众信息的反对,说明现代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紧张,是基于宪政的法理抗争。
最后,政府与社会进行合作,必要情况下加强结盟关系。结盟方式有助于将风险分散给若干利益相关者,而且能带来更多的资源以承受风险的损失,加大袭击者的成本。同时,结盟还可以拉近彼此关系,提高共同行动的效率。政府与社会的合作,需要双方都能够在风险预警中准确定位,如事关重大问题的“事故”类预警,理应由政府承担责任,而对于那些众多的“隐患”类预警,则是社会主体发挥作用的空间。当前,城市社区中活跃的各类“红袖章”巡逻队,就是这种结盟方式的有效体现,而更深层次的结盟方式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治安中国:基层社会治安管理模式转型
陈周旺(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治安管理模式正面临深刻的变化。
在传统中国,封建王朝试图将社会暴力进行集中化管理,从而使民间社会“文明化”。在基层社会,执行中央政权对民间暴力的管理,始终是地方官员最重要的职能,地方官员集军事、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而民事冲突,则更多由社区中的权威来调解。这一过程在北宋年间达到极致,但由于国家能力有限,仍留存很多余地。朝廷有时不得不允许民间社会自己去管理暴力。
处于近代化过程中的民国政府,开始试图在上海、南京这样的大都市建立现代警察系统。这被认为是近代中国国家建设进程的关键时刻。由于种种原因,民国政府无能力完全垄断暴力,暴力向整个社会蔓延。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对流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暴力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剿匪”、“镇反”都是这一过程的重要环节。党和政府还在城市开展重建基层社会组织的活动,并且以最快速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直达基层的派出所系统,国家成功地重新将强制力集中起来,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人民安居乐业,集中精力搞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转型阶段,这一过程也伴生出一些新的治安问题。根据经典的转型理论,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将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不平等的扩大会剧化不同阶层、人群的冲突,相应滞后的法律所造成的“灰色地带”也会诱致更多的暴力犯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暴力犯罪率曾一度攀升,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代的犯罪率甚至接近1949年之前,1990年则达到这个数字的2.5倍。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亚当·斯密、马克斯·韦伯等的观点,治安权是现代国家本质的表现,治安管理是国家的根本职能。虽然现代国家通过强化其手中的暴力,来加强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不过在大多时候,它们都试图在法律范围内和平解决冲突。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打击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这意味着党开始在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对民间暴力实施统一化、集中化的管制,最终是要建立一个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采取的是“严打”政策,用以维护持续恶化的社会治安。“严打”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治安政策,其特征是暴力的高度集中化,国家权力的强制贯彻,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作为国家权力末梢的基层派出所,职能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原来的基层工作职能比如人口管理、社区矛盾调处,不得不转而承担更多打击犯罪职能。
与此同时,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作为暴力管制的社会网络,通过它,国家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打击犯罪。在基层社会,最重要的动员模式,就是动员基层民众参加“治安联防”工作,从居住区、商业街到载客列车,到处都设有治安联防岗,编织了一张治安大网。在这种形式下,公安机关可以动用各种基层政府力量来吸纳居民参与社区治安。比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与居委会干部,落实对社区中潜在危险因素的日常性监管,开展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居委会的一个日常工作就是动员志愿者组织巡逻队、日防队,日夜在居民小区中进行治安巡逻。
市场经济改革之后,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进的治安管理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比如,伴随国家权力退出社区,专注于犯罪打击、投入社区治安的资源也相应减少;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造成部分厂区变成社区,原来由工人治安纠察队承担的治安职能也就解体了,留下一片治安真空地带,难以有效管理。尽管在原有体制下,参加到社区治安管理的人数不少,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被动员来的,存在参与社区治安能力的非专业化现象,以及新一代人口因不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而对治安的热情急剧下降,社区中已经越来越难以组织治安志愿者队伍。
为了应对这些新情况,近年来,公安机关调整治安政策,尤其在基层社会,采取更为柔性化的策略,使治安管理更加依赖于扎实的社区工作。这些措施包括:一村一警、一居一警,要求每个社区至少保证有1—2名驻区民警,部分城市要求社区民警进居委会,成为居委会成员,参与社区日常管理;与社区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建立治安联席会议,寻求社会力量广泛支持和协同;招募下岗工人组织治安协管队伍、辅警,进行街面巡逻;征募便利店员工和出租车司机作为治安信息员,即时通报治安情况;在社区中建立大调解体系,调处居民之间的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恶化演变为治安事件。这些措施既可以理解为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重新调整基层治安管理模式,国家权力试图改变其监管社区治安的方式,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力量得以成长,参与到国家治安管理的过程中来。
总而言之,在基层社区,中国治安管理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但若说这种转变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变化,则为之尚早,因为这些政策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路径依赖,依靠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可以看到的结构性变化趋势,就是国家不再一味通过集中化的方式来管制社会暴力,它的新做法是将暴力管理权限进行分解,相应分配给各种合法赋权的社会力量,变命令为授权,化动员为参与,建立一个更广泛、更具持续性的社区治安合作模式。
重大项目“社会评价”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郭秀云(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由于某些重大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已注意到并开始探索重大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2005年以来,四川、上海、浙江、贵州、江苏、山东等地纷纷开展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自2011年起,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在决策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风险的“双评估”,以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开展重大项目“社会评价”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与经济评价:独立还是整合?
如何认识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的关系,是发展和实施项目社会影响评价时必须面对的问题。社会影响评价往往与经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交织在一起。在我国一些大型规划项目建设中,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的协同开展也是比较常见的。当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或经济评价相结合时,社会影响评价通常处于从属地位。比如,我国一些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中基于技术经济范式进行社会效果评价,主要是作为经济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的“附属品”。
实践中,将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协同开展时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估主体的资格确认、专业团队的结构组成、评价和否决标准的确定,以及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的权重分配等。在绝大多数国家,最终往往是以环境影响的程度作为是否开展深入评价或行使否决权的判断标准,从而导致社会影响评价退缩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构成内容,在评价质量和影响效力上都相对不甚理想。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对于一般性项目,可以采用环境社会影响评价或经济社会影响评价的形式,即在环境影响评价或经济评价中增加社会因素,而对于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等重大项目,则应形成独立的社会影响评价体系、评估制度和评估主体。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社会影响评价”的关系及评价范式之争
首先,就项目的社会评价而言,社会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内容更为宽泛。从我国的项目评估实践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社会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民族、宗教、文化等单方面或多方面作用下,可能产生或诱发的社会问题,或者社会学问题。在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37号公告中,明确在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中,应包括“社会影响评估”和“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在同期国家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中,明确社会影响评估应包括社会影响效果评估、社会适用性评估、社会风险及对策措施评估;而在“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中,评估内容包括主要风险综述、风险影响程度评估和风险应对措施评估。显然,这里的主要风险,包括了社会风险。而近几年各地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关注点集中在重大事项,包括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
其次,评价范式不同、评价方法存在差异。社会影响评价的范式主要有两种:技术经济范式和社会学范式。技术经济范式以技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把社会影响评价融入经济评价或环境评价中,将社会事项视为“剩余事项”,在项目评价中处于从属地位。本文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式也可以分为两种:社会学范式和公共管理范式。其中的社会学范式主要基于社会学领域社会风险的概念,将社会风险管理的思路应用到具体的规划项目中。公共管理范式重视风险评估过程中政府工具的应用,除采用听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方式外,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社会调查方法也适用,风险评估内容集中在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风险控制手段的核心是完善信息披露、利益表达、矛盾调处、监测预警和责任查究机制。实践中关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上是基于公共管理范式的。
三、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核心: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
纵观项目建设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和潜在社会风险,均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风险以及与经济评价相关联的利益分配有关。近几年,由重大工程项目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社会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而且一些社会冲突的爆发时间也从影响后果产生之后,前移至项目实施早期甚至立项期。冲突爆发的时间点越是滞后,项目的经济成本、地方政府的政治成本、社会的“维稳”成本也就越高。
因此,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决策视角需要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不仅要关注宏观层面的经济影响和环境影响,也要保证微观层面利益分配的适当性和风险分配的适度性。公共政策的评价标准已由“成本—收益”分析转变为“收益—风险”分析。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有必要强化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平衡思维,在利益分析中引入风险意识的矫正作用,建构促进利益认定与风险识别之间双向反思的双轨式公共政策分析模式。无论是重大项目建设还是制度改革决策,不仅要有“利益相关者”参与,也要有“风险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一定要明确“利益相关者”的得益与受损情况,以及“谁向谁分配风险”和“谁为谁承担风险”的问题。
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研究的转型背景
肖唐镖(作者系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研究近十余年国内民众维权表达与冲突形式的变化,若从民众角度进行发生学解释,至少应考察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抗争事件和行动的发生原因与背景;二是民众组织或参与抗争事件和行动的原因与背景。前者的分析单位通常是“事件(案例)”,考察单个或成批的抗争事件为何会发生;后者的分析单位是行动者如个人或组织,考察为何会发起或参与抗争事件。前一解释侧重事件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结构性影响,可称为结构主义的视角;后一解释则侧重行动者的心理动机、情感和理性算计等方面的因素,其理论主张甚为多元。
结构主义视角常侧重近年来国内社会政治稳定状况的变化。多年来,这一视角集中体现为一种观点,即库兹涅茨的“倒U形”理论: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整个社会面临经济发展的拐点,此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比较突出,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运动明显增加。实际上,据黄宗智的解释:库兹涅茨在1955年对美国经济学会的主题演讲中提出,在早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不平等会加剧,要等到发展的微波外延才会导致进一步的平等。不过,他的经验证据来自美国、英国和德国,而且其本人当时还提出,他的模式“5%是数据,95%是推测”。遗憾的是,上述论点似已成为国内相当部分研究者的共识,在学术作品中影响甚著。从笔者的调查和研究看,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社会冲突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与其说简单地表现为人均GDP发展水平的影响,倒不如说主要反映为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和行政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误区。后者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相互作用的机制绩效问题。
一是决策机制的整体性联动亟待完善。面临强大的经济和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实践压力,政府必须推动多方面的改革。改革过程中对社会资源和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必然要求决策过程具有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机制保障,进而将利益分配过程中的消损降低,达至各方均受益的共赢局面。然而,在我国多层级决策体制中,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机制尚不完善、不平衡,致使有关体制和政策改革中的联动性与衔接性不强。因此,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急迫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是政策执行机制的有效性亟待提高。在我国多层级政府体制下,政策执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绩效兑现过程,不容许出现逐步消解甚至变异的现象。但在具体实践中,民主授权和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速度不相匹配,导致政策的顶层设计在进入到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变形走样。为此,提高政策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必须以因时因地为重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成果,全面分析我国现阶段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阻滞的根源,深入探讨有关预防对策,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政策执行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
三是利益表达机制的顺畅性亟待增强。在上述决策机制和政策执行机制目前尚存在一定程度缺陷的前提下,以利益分析视角考察改革中的社会大众,面对公共政策执行存在的偏差、失效等问题,出现了利益表达方式的分化现象。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公共政策的视野中,制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规范主体行为、调整主体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实现制度完备的利益表达机制,核心价值就在于调整社会关系,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针对利益表达机制的失衡现象,选择“各阶层普遍受益”还是“赢家通吃”的零和格局,是能否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群众利益的诉求渠道畅通,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建立全面表达社会利益的机制,政府不仅要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更要充分发挥现有利益表达渠道的功能,并根据利益群体的发展变化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
四是权利救济机制的补偿性亟待强化。利益表达受阻,需要有顺畅的民众权利救济机制作为刚性制度建设的保障前提,如此才能在实践中纠正政策执行过程的短板问题,有力保障广大群众各项权利的真实性和现实性。相反,一旦出现既不顺畅也缺乏效力的利益表达与权利救济机制,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民众便会选择体制外的“救济”管道,形成引发民众抗争行动的逻辑链条。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同样,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因此,切实加强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实现权利救济机制从缺失到归位,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社会经济转型对民众合法维权行为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同时,在理论分析中,当代中国社会冲突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通过“决策机制”、“政策执行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相互作用而加以系统化的解决,由此才能真正确保把社会利益化冲突纳入体制化、规范化的调处范围。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应当努力校正相关的政策和调适机制,尤其应按民主、科学与法治精神积极推进社会政治改革。
案例推理技术与公共安全管理
米加宁(作者系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基于案例推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记忆的推理,符合人的认知过程。当人们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不仅仅将其看成独立的个体问题,人们会对问题思考,并对其进行归类,然后从大脑里寻找过去解决过的类似问题,并根据过去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和教训来解决现在所遇到的问题。
案例的结构化知识表达是案例推理的基础
基于案例推理是人工智能领域一项重要的推理方法,是一种机器学习方法,是近年来发展迅速且应用广泛的一个推理模式。基于案例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的方法最早由耶鲁大学教授Schank在1982年出版的专著中提出。
案例推理的基本原理是:在遇到新问题时,在案例库中检索过去解决的类似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比较新、旧问题发生的背景和时间差异,对旧案例解决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以解决新的问题的一种推理模式。它将目前面临的新问题称之为目标案例,将过去解决过的问题称之为源案例。
基于案例推理的危机预警与决策辅助系统的框架结构,主要由知识源子系统和案例推理子系统两部分组成。
案例的结构化知识表达是案例推理的基础,实际上就是将过去解决问题的实例表示成案例的形式。它旨在通过搜集网络引发的各种危机案例,并对这些危机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和分类,使用一些特定的符号语言把实例编码成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数据结构。案例推理方法的有效性和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源的规模、所存储的案例质量以及对案例知识的结构化表示方法和索引机制的确定等。因此,案例的搜集、整理和分类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作为知识源的案例库
以危机管理结构化知识源(Structured Knowledge Resource,以下简称SKR)为依托的集成化案例推理平台系统,是这一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重要应用。由于案例推理方法的有效性和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SKR的规模、所存储的结构化数据质量以及对知识的表示方法和索引机制的确定等,因此,基于案例推理的危机预警与危机决策辅助平台能否发挥有效作用,主要取决于SKR所提供的可用于案例推理的数据化指标。由此,一个作为知识源的高质量案例库是案例推理技术的前提。这一知识源的质量由下列因素构成:
1.通过智能推荐建立学习任务与案例资源的关系。
智能推荐系统通过分析用户前期学习任务,确定主题任务和对应的领域知识。主题任务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依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习是知识构建的过程,可以将主题任务分为几个子任务,满足学习循序渐进的需要,并通过主题词表来描述主题任务。主题词表是一些规范化的、有组织的、体现主题内容的、已定义的名词术语的集合体。
2.建立具有学习目标的领域知识和知识点之间的映射关系。
按知识属性,一般将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原理、术语等,程序性知识指的是问题解决的方法、策略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良好的陈述性知识是构建程序性知识的基础。知识间存在层次性和相关性,层次性体现在知识有不同的层次,相同层次的知识点往往也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相关性则表现为在完成相关任务时,知识点与任务间的关联程度不同。因此,可以通过构建概念图来表示知识点之间关系的强弱,从而建立知识点之间的语义关系,反映出知识间的映射。
3.选择可以完成学习目标的媒体类型。
学习对象是通过具体的媒体承载的,可以通过文本、图像、音频、动画、视频等媒体形式来表示。媒体终端既可以是互联网,也可以在移动学习平台和数字电视等多元化媒体终端进行展示,便于用户的学习体验。
案例推理技术在公共安全中的应用
基于案例推理的应用最初是在临床医疗诊断上。以往从事临床医学的工作人员,其临床知识的获取以及经验的积累主要来源于书本以及自我在工作实践中的摸索。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对未见病例及时做出较为快速、准确的初诊,合理制定诊疗计划,却一直未建立一套科学的实时的临床教学机制。
在对以往病例构建特征值、信息描述的基础上,案例推理技术通过对以往病例的检索和复用对新病例提供初步诊断依据,特别是对新进临床的工作人员快速掌握专业技能、获取专家知识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将案例推理引入医疗诊断,为提高临床的诊疗水平及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
案例推理技术在公共安全中最核心的应用就是危机预警和预案的生成。应用原理来源于一种逆向思维路径,只要能形成公共安全事件的领域就能形成案例库或知识源;只要能形成知识源就能进行案例推理,能推理就能形成预警或预案。这种推理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除了为客户提供危机预警和舆情监测的个性化订单式服务外,还包括城管、治安的解决方案及反恐预警、食品安全预警等众多领域。
新形势下我国“暴恐”活动的应对
杨正鸣(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我国“暴恐”活动出现一些新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暴恐”东移。“暴恐”已不再局限在南疆地区,而是向东、北疆蔓延,甚至呈现出向东中部城市渗透的态势。二是点状扩散。从近年情况看,目前一些暴力恐怖主义活动组织形态并不成熟,团伙之间并无密切联系和统一的组织机构,这给集中打击带来较大难度。三是蓄谋突发。从时间上看,“暴恐”活动多选择在正午、夜晚、凌晨等民众精神放松的时机,且爆发突然;从手段上看,主要以爆炸、驾车冲撞、使用冷兵器作案,快速靠近或近距离突袭毫无防备的百姓、执法人员。这凸显当前反恐信息情报工作的重要性。四是技能增强。其一,通过非法“讲经”、制作非法音像制品和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等新途径秘密发展、培训成员;其二,在传统手段基础上开始运用制爆、引爆等新科技;其三,发展妇女、青少年群体成员。五是近期“暴恐”活动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迫切希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此外,从事件的组织实施与策划过程看,其专业性和周密性预示着恐怖组织正经历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转变,开始逐步走向国际化。
我国目前在应对“暴恐”工作中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其一,对“暴恐”认识不足,反恐信息情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恐怖分子已然在学习国际恐怖活动的技能、经验,渐渐向中东部城市渗透。若仍以地域思维应对,必然难以准确认识其潜在风险、有效预测“暴恐”活动信息。其二,城市反恐压力较大,基层反恐能力薄弱。虽然一线城市已建立一定的专业反恐队伍,但完全依靠快速处置难以消除其爆发瞬间带来的危害,此外,城市人口密集,反恐压力大、难度高。中小城市反恐能力更是薄弱,装备不足。其三,反恐立法缺失。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反恐法律,现有《刑法》规定也未能完全体现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性质,不能适应复杂的反恐现实需要。
相应地,在防控对策上,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反恐情报体系建设,将“暴恐”扼杀在萌芽状态。为此,一要做到“信息搜集,及时报送”。“暴恐”处置成功的前提是包含情报获取、情报分析、信息研判在内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运转的前提是做好信息搜集和信息报送工作。二要做到“信息研判,有效预警”。在现有应对指挥体系下,要强化中心指挥调度,利用已经整合好的现有指挥平台,以确保处置行动适机与适度,增强协调应变能力,通过情报分析、指挥调度一体化,实现精确信息研判,快捷高效预警。三要做到“信息共享,绝对保密”。加强反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同时做好情报信息保密工作。
二是构建反恐应急处置机制。实践证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需要各方力量的协同配合,但更需要强有力的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只有指挥有序、到位、有力,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应急处置管理的各方力量才能真正协同配合并获得预期效果。“暴恐”的攻击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往往涉及社会生活生产安全的方方面面,因此,构建多级联动的反恐应急处置机制和反恐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平台,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十分必要。同时,在集中统一指挥的模式下,还需注意属地指挥、分层指挥、靠前指挥、指令性指挥与指导性指挥的协调,以此保障应急指挥调度,便捷地实现信息联络,并借助指挥中心平台之优势,实现“一键式”指挥,快速反应。
三是更新反恐应急处置策略。在现有反恐应对方法基础上不断创新,是确保处置有序、提高反恐战斗力的必由之路。其一,坚持实践演练,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反恐作战方法。其二,勇于坚持“逆向思维”,时时针对当前反恐主要战法不断探索如何“反反恐”以提高反恐技能。其三,合理运用反恐战术指挥术语与指挥标识,规范强制性措施使用规则,确保应急处置有序进行,在提高反恐指挥和行动效率中创新作战方法。其四,确立传统处置与自动化处置相结合的反恐处置方法,充分开发、利用计算机辅助系统等新技术进行科学决策,以最大程度提高反恐处置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
四是打造反恐专业队伍和装备。首先,培养和扩充反恐专业队伍。一要有长期战略眼光,在公安院校和部分高校设置反恐专业或反恐课程,培养反恐人才;二要加强基层警力反恐培训,强化基层维稳组织反恐意识,提高一线反恐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三要树立国际视野,推进反恐人才的中外合作交流与培训,吸收国际反恐经验和技能。其次,要提升反恐队伍装备水平。推行基层警力持枪上岗,确保武器装备的攻击力,形成威慑力量,同时不能草木皆兵,要塑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是建立反恐社会响应机制。在打造反恐专业队伍和装备,提高“点”防、专防能力的同时,应当发挥群众路线的优势,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实现“面”防、群防,实行全民防恐战略,建立反恐社会响应机制。首先,应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民众防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反恐指导手册,教导民众正确应对“暴恐”活动;其次,加强警民合作,推进警民联防,要切实建设好城区、乡镇治安联防队伍,以人口密集地区、易受侵害单位与家庭为重点,进一步织密点面相结合,打、防、控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警民治安防控网络。
六是将反恐上升为国家战略。反恐处置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反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加快反恐立法步伐。一方面,应尽快出台《反恐法》,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殊性,科学界定概念、明确处置权责、完善司法程序等,将反恐上升为国家战略。另一方面,在《反恐法》基础上,推进地方二次立法或专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及时总结地方反恐经验,完善反恐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公众反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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