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4〕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产品随机资料中应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原电梯制造企业咨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报废提出建议。如电梯使用管理者不采纳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可免除电梯制造企业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明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电梯维保企业实施维保的,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电梯维保企业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维保电梯在日常维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
(四)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五)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逐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六)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检查考核,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电梯,审核拨付大修改造更新费用。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工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守电梯质量安全底线,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合同、电梯维保合同等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电梯等设备的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进行管理,对委托检验和维保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重点加强明码标价、价格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大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改造力度。加大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隐患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经费筹措机制;房管部门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质监部门要组织制定在用电梯风险评估和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等地方标准,建立完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的标准体系;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制度,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各级政府要加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等三类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梯维保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制定科学的维保计划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开展维保工作。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重点,确保托管电梯安全运行。
(三)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以及相关建筑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要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对其产品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及维保等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的制度。
(四)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电梯质量;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维保企业通报,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行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相应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五)建立健全电梯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产品选型、采购招投标和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销售、使用、报废及相关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电梯制造企业和维保企业要健全和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立质量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建设和质监部门要健全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电梯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六)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和质监部门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载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和技能。同时,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四、推动电梯安全管理创新
(一)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牢固树立安全理念。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质监部门、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要支持配合、合力保障,安全化解矛盾。质监部门要在公开信息、充分协调的基础上依法履职,坚决关停隐患电梯;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电梯安全责任,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同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做好维稳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深化“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电梯专业救援与110、119的联动机制,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者为主体、电梯维保企业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深化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优化救援流程设计,规范救援操作程序,完善救援站点设置,实施救援工作考核;加强应急救援和电梯故障数据统计及信息公开,强化风险防控,推动行业自律,引导电梯行业良性发展。
(三)稳步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并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新建住宅小区电梯要配置电梯物联网装置,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把关,完善电梯物联网应急指挥三级平台,不断探索电梯物联网市场化运行机制,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可由其承担相关市场监管职能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作用,围绕电梯维保专业人才培养、维保指导价制定、维保合同范本统一、服务诚信机制建设等,加强电梯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牵头,推动建立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为参保主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参与,政府适当补贴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各级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电梯安全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杭州市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质监局、住保房管局、建委牵头,市经信委、教育局、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旅委、物价局等部门参加。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考核机制,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各项保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加大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和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电梯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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