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8公共设施保障
6.8.1市和区县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6.8.2市规划部门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要落实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8.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9气象服务保障
6.9.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9.2市气象局负责组建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专业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牵头组建气象灾害救援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10科技支撑
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1法制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确保应急准备依法落实,应急处置依法进行,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市法制办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善后阶段,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对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工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1.2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市教委要编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全市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7.2.1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政府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2充分依托市公安消防训练基地,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必备的综合救援基础设施,配备必需的救援装备器材,逐步建立集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和综合演练于一体的培训基地。
7.2.3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应急演练
7.3.1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或军地联合,针对特定灾种及衍生灾害,每2年至少组织1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急行动联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预案管理
8.2.1各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市各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8.2.2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8.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地区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2.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
3.天津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情况
4.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5.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构图
6.天津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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