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响应升级
4.6.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3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到全市,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6.4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需要宣布本市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
4.7新闻报道与发布
4.7.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7.4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应急结束
4.8.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4.8.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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