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由街道、乡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司令员、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和武警天津总队总队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委秘书长,统筹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2.1.3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指挥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审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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