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市卫生局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8)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市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9)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1)市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
(2)市司法局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3)市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4)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5)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6)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5.3调查评估
5.3.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超过60天;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承担本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市级16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领域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负责规划、确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数量。
6.1.3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天津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任务分区组建,统一使用。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社会应急力量。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采取措施,规范并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纳入市应急体系,随时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6.2物资保障
6.2.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6.2.2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6.2.3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
6.2.4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需要,责成有关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
6.2.5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3资金保障
6.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应急准备资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6.3.2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3.3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6.3.4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3.5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6.4医疗卫生保障
6.4.1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编制药品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6.4.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
6.4.3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
6.5治安保障
6.5.1市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5.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属地公安部门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6通信保障
6.6.1市人民政府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互通互联的综合应急信息交流平台。相关处置部门要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800兆无线指挥手持电台、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6.6.2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6.3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6.7交通运输保障
6.7.1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和机场、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抢修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7.2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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