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3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风险监测和事件预警。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4.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事件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4.1.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4.1.4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5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涉及其他地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按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4.2.4区县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4.3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1)Ⅰ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响应。
(3)Ⅲ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态势,需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响应。
(4)Ⅳ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区县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的;区县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处置。
4.4指挥协调
4.4.1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市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指挥,调动全市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4.2启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置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
4.4.3启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区县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抵达事发现场后,担任现场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4启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事发单位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5当国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市人民政府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处置措施
4.5.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3)请求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
(14)市委、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
(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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