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九条 特殊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八十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运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铁路电力供应需求保证铁路持续电力供应,保障供电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时,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六章 社会公众义务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引导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攀爬列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在高速列车上吸烟或者在普通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十八)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车辆;
(十九)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二十)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和信息化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10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