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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2/6/25 15:29:00   国务院法制办      关键字: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浏览量: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铁路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经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施工前应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和通信、电力杆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铁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面航标。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桥区水面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四十九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第五十一条 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和杆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和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其他平交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十五条 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做好安全防护。

    第五十六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与铁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相关作业程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等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或者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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