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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2/6/25 15:29:00   国务院法制办      关键字: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浏览量: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人行天桥、道路、管线等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设施功能分别交由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设计、制造或者维修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整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制造、销售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能检验检测报告、相关技术资料、该设备或者同类产品的运用业绩证明以及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进口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还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及索具,货物抑尘、防冻设施设备和材料,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的制造企业自行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已投入使用的相关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出现同一性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制造企业获知产品存在缺陷而未采取主动召回措施、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5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高速铁路不少于20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铁路发展的需要,组织铁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用地能满足安全保护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并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石油、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后划定。

    新建、改建铁路的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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