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十条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
(二) 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嫌疑赃物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留存从业人员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就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备查。
从业人员离职的,其资料至少延续留存二年。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确保按照规定安装的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录像资料。
第十四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并落实住宿登记、旅客会客、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 设置寄存现金、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
(三) 按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 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提示招领。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送辖区派出所处理。
(五) 实名实时向公安机关上传旅客的相关信息。
(六) 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典当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并落实收当、续当、赎当物品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
(二) 不得收当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十六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址进行登记。登记材料应当保存三年备查。
(二) 制定并落实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加工、制作公章。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