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5时许,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径湘潭市交界的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时,翻入水库。此事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
对于这起校车事故,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称,初步判断事故发生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校车存在超载行为,事故车为一台核定载客人数为8人的五菱牌改装校车。事发前,事故车已在前一个站点卸载了4名幼儿,事发时车上仍载客11人,实际共载客15人,超载近一倍。二是事故车未按审定的通行线路行驶,事发路段不在该校车经审定的通行线路内。
这把舆论再次引向校车安全问题。很多人不解,为何我国在多次校车事故血的教训之后、于2012年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可还是管不住校车安全问题?究竟怎样才能杜绝校车安全隐患?在笔者看来,要管住校车安全,必须落实政府主导原则,加大政府对乡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保障力度,尤其是学前教育,要真正落实就近入园的国家规定。
加强《条例》的执行,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按照目前公布的调查情况,该校车已违反《条例》,可问题是,这只是事后追责,而不是事前进行防范。乡村学校、幼儿园校车在出现事故后,都会找到“超载”这一原因,而之所以超载,与经费投入不足,压缩校车的成本有关。笔者多年前就曾建议,应该把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校车,纳入财政预算加以保障,我国在制订《条例》时,也曾提到要以政府主导为基本原则,可具体到现实,不少中小学、幼儿园,还是由校方自己配备校车。有的学校配备的校车就是不合格校车,对于不合格校车,监管部门采取的办法是取缔,可取缔之后,由于没有解决投入问题,学校要么不配备校车,由学生自行解决,要么过一段时间之后又恢复使用不合格校车,家长明知校车条件差、有安全隐患,却不得不坐,校车安全隐患就这样一直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把幼儿园校车列入《条例》所管理的范畴,《条例》称“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对于幼儿园校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只是“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没有把幼儿园校车纳入校车管理《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的考虑是希望以就近入园来加以解决,这一思路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因为让幼儿独自乘坐校车,由于幼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诸多风险,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是,有多少地方,能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如果保障不了就近入园,谁来给幼儿园有安全保障的校车?
众所周知,过去10多年来,我国乡村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撤点并校情况十分突出,调查显示,实施撤点并校的十年间,我国农村小学减少了22.94万所,减少了52.1%。教学点减少11.1万个,减少了6成,校车问题,就是撤点并校的后遗症之一,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要求各地解决农村学校因撤并而引发的突出问题,叫停盲目的撤点并校,要求恢复村小,但是,撤点并校的后遗症不可能短期消除,另外,在一些地方还继续存在盲目撤点并校的情况,而由于学前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资源保障还很有限,不少乡村地区的幼儿园,是民间资金举办的,幼儿园的校车问题反而更加突出。
这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校(幼儿园)布局不合理、学生必须长距离走路(或乘车辆)上学、学校提供车辆解决上学问题、车辆条件差、平时超载严重,如此,不出事故是侥幸,出事故才是必然。而政府投入最不足的乡村幼儿园的校车事故则最多。
不论是解决配备合格校车的经费,还是解决学校(幼儿园)的科学、合理布局,都需要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校车安全问题,可高度重视不能只停留在文件或表态,需要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保障投入。对于乡村幼儿园来说,眼下最关键的是,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让每个村都有公办幼儿园,实现孩子在家门口就可以入园,做到这一点,可以在乡村地区,率先把学前教育(或一年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保障力度,就如我国在实行义务教育全免学杂费时,也是先从农村学生做起,然后再推广到全国。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教育的投入,改变乡村的办学条件,才能减少甚至杜绝令人伤痛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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