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做太平犬,不做乱离人。”这是千百年来中国民众传统的社会理想:安全第一。乱世是可怕的—比做“犬”更可怕。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时代,一个太平盛世,但安全并非就没有问题。事实上,就近来国内的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看,社会安全的隐忧不容忽视。
局势的变化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中国会不会如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那样,在近期出台《反恐怖法》?我们的安全,又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
形势变化
一个安全形势不太乐观的社会,无论是负有提供安全这个公共产品的政府,还是民众,神经都是紧张的。
情况和过去不一样了。就对公共安全的人为威胁来说,以昆明火车站事件为肇端,显示暴力恐怖威胁已经开始渗透进入中国腹地,逻辑上,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城市的任何一个公共场所,尤其是火车站、地铁、商场、大街上、学校。恐怖活动的诉求没有变,但手段正在升级,尤其是,所选择、威胁的社会空间变了。
暴力恐怖活动有复杂的政治、社会、经济背景,它对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同时具备“社会结构外威胁”和“社会结构内威胁”的特征。全国各地,已经做出了应对暴力恐怖威胁的各种强力措施,比如警察、武警荷枪实弹巡逻,各种反恐演练等。公安部则指令,警察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
在这些措施之外,民间的力量也被动用,5月末开始,北京有85万名志愿者上街巡逻。网民说红袖章大妈们成了“反恐精英”,虽是调侃的说法,但也证明国家在反恐上进行了社会动员。其中的基本逻辑是,越是能够监控、识别社会空间里可能的恐怖分子,安全就越能得到保证。换句话说,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
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另一人为威胁,是诸如拿刀在大街上砍人等暴力犯罪。它们不属于简单的治安问题,也不属于特定恐怖组织,不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社会泄愤、报复社会的特征。它们的伤害力可能小于暴力恐怖活动,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对民众的心理冲击不见得比后者小多少,因为同样是针对“所有人”,而且伤害在时间、地点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变得难以防御。
暴力犯罪是明显的“社会结构内威胁”。它们是各种社会问题累积,以及一些失意者心理极端失衡的结果,其威胁像阴影一样,可以预想将伴随着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安全形势产生变化,社会心理也发生变化,人们变得脆弱、敏感。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任何一种对秩序突然打破的行为,都可能被解读、传播、造谣为“暴力恐怖”或“砍人”的谣言,都可能导致人们四散奔逃,有如惊弓之鸟。比如6月7日,在某市地铁3号线,有一名乘客突然晕倒,有人喊“砍人”,导致大量乘客恐慌中往外涌,结果造成6人受伤。类似的事件已经发生多起。
暴力恐怖和暴力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把过去所说的“中国社会缺乏安全感”这个问题具体化了,它们把政府和民众,都推到了与以前不同的思考和行为模式中。
“维安”理念
早在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执政党就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以建构一种含义广泛,同时应对国际、国内安全挑战,以及经济、环境等挑战的“大安全”格局。这是中国安全战略的一个明显变化。
201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安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国安委第一次会议,国安委正式启动运作。习近平阐述的11种安全观,给出了一个重要信号:就国内对治理秩序的控制而言,国家权力的运作,已囊括于“维护安全”(“维安”)这一理念之下。
关于维安比维稳在理念上好得多(也会产生更好的政治社会效果)的论述,早已见诸于国内外媒体,尤以上海政法学院吴鹏森教授2011年的论述最为到位:维稳把民众当成防范对象,是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需要,而维安则把民众当成保护的对象,是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源于天下之“公”。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11种安全观的讲话精神,已可把“社会稳定”视为维护安全的一个自然结果—没有安全,何来稳定?而稳定,并不一定安全,它可能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无论是针对民众的,针对社会秩序的,还是针对国家政权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护治理秩序的维度上,国安委的成立,以及“维安”成为驱动国家权力运作的理念对于中国政治和社会结构会产生何种影响。以“维稳”的名义,政府强化社会控制力度,如果恶化了公民的权利处境,难免正当性不足。但如果以“维安”的名义,更具正当性色彩。在维护治理秩序上,强调对公共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新思维,国家权力找到了更有说服力的运作依据。
从“维稳”到“维安”的转变,是国际国内环境变化的形势倒逼的结果,同时也是执政党高层基于全局和未来思维的重大决断。同时,它也可以被视为中国调整国家权力的内部关系,以及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的一个新思维。
“维稳”和“维安”都预设了一种“我—他”关系。但“维稳”是国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以民众为防御对象,权力为了追求安全,在“维稳”思维下层层加压,最后传递到最基层,可能导致一些破坏党群关系的后果,有些基层权力,对民众的一些反腐、维权诉求,都认为是在冲击既有治理秩序,进行防控和打压。这可能是在默认、纵容一些基层官员的腐败、滥权。当然,埋单者是民众,是执政党和政府。
“维安”与此不同。国家权力既不是以民众为防御对象,同时对于权力内部也应严格进行考核、监督。就此而言,根据大安全观的要求,要强化的不是对民众的防控,而是对官员不能维护各类安全的责任追究(比如对招商引资、上项目,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从“维稳”到“维安”,应该是对权力体系责任的一次重新界定。很清楚,“维安”是让民众更加感到安全,而不是相反。这种安全,包括不受权力滥权的威胁。
权利保障
《反恐怖法》历经多年酝酿,经过近来安全形势的变化,出台也许是迟早的事。可以预计,国家权力预防、打击各种危害安全的力度,和伸入社会的触角,也会随之加大。
问题是,当国家权力对安全高度敏感,应尽量避免侵入公民权利的边界,把“维安”与民众权力保障有机结合起来。
“9·11”后的美国,当年10月26日,总统小布什签署颁布《爱国者法案》,扩张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例如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等。2002年10月,在国会出席听证会时,时任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迈克尔·海登发出警告,美国人民需要在“自由和安全”之间站队。时隔十多年后,斯诺登披露的“棱镜”计划,撕开了美国对公民自由和隐私侵犯的重要一角,但这种侵犯很多时候是秘密进行的。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安全属于较低层次的需要,是一种消极性的需要,所以,它比情感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等(自由更多地与这类需要有关)更要获得优先满足。但这并不是说,自由和公民的权利,在排序上就比安全低,更不是说,当安全成为政治责任时,国家权力可以公民的自由、权利为代价维护安全。
今年年初全国“两会”时,有些地方把矛头对准了普通的维族群众,限制维族群众的人身自由,检查住所证件,甚至驱赶相关人员,全国政协主席、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俞正声批评说,这些都是违反政策的非常愚蠢的做法,正中了暴恐分子的下怀。
既然恐怖分子、暴力犯罪分子隐身于社会之中,似乎就是民众中的一员,呆在某个黑暗的角落里,因此要防御他们发动袭击,似乎有必要对社会空间的人员动态进行掌握、监控。逻辑推到极端,似乎只有每一个人都没有秘密,都全处在明处,恐怖分子才能无所遁形。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民众对另一种对安全的隐忧。美国“棱镜”计划的曝光,已对此发出强烈提醒。
而国家权力对恐怖活动或疑似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或疑似暴力犯罪行为,在安全压力下的敏感反应,也同样给社会造成了某种担忧。5月下旬以来,在云南、贵州两省,就有3起警察开枪事件,被打死的分别是到镇政府“闹事”的上访人员、和警察发生冲突的村民、酒后持刀追找妻子的农民。这3起事件中,警察开枪,都没有获得广泛认可的合理性,其中还存在一些疑点。
所以,国家权力对暴力恐怖活动、暴力犯罪作出强有力应对很有必要,但同时还应该考虑,如何保障民众的权利,如何平衡安全和自由。
我们的安全,建立在国家权力对公共安全强有力的维护上,但同样也建立在对民众权利,包括生命的充分尊重上。安全压力越大,越需要理性。我们不能不说,一个具有充分的政治认同、社会认同、社会公平的社会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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