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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8月1日实施
2016/6/28 09:38   重庆时报      关键字:公共,视频,监控场所,设备,安全,图像      浏览量:
《办法》要求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园、住宅小区、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都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近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此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违者单位或被处1000元罚款,主管及责任人也将被处500元以下罚款。

    更衣室哺乳室禁装摄像头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园、住宅小区、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都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同时,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等区域,则是被要求禁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

除了《办法》所规定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已安装设备区域须60日备案

今后,《办法》中指出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监控设备相关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

目前,很多公共场所都已经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

根据规定,8月1日《办法》实施后的60天内,主管单位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如果逾期没有备案,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将被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并且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

如果信息资料没有按规定留存30日,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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