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实体防护系统
5.10.1小区应设有围墙、栅栏等周界实体防护屏障,且屏障应封闭防护。周界高度应≥1.8m,上沿宜平直。实体防护的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0.2栅栏竖杆间距应≤15cm,栅栏在1m以下不应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
5.10.3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0.4内置式防护栅栏的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60cm×10cm
6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程序及要求
6.1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办公室是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立项、工程备案、方案论证、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
6.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应推广应用可靠、先进、适用、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6.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单位应具有《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6.3.1资质等级与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等级相对应,不得越级承担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
6.3.2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等级划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
6.4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应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办公室备案。一级工程在省公安厅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办公室备案,二级、三级工程在所属市级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办公室备案。
6.5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应通过由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论证后方可施工。
6.6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到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技术管理部门申请检测并取得经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
6.7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应通过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
6.8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保证安全、稳定运行。
6.8.1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建有专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运行、维护队伍。
6.8.2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应通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6.8.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设有专项维护经费。
6.8.4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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