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设施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3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安防监控摄像机 |
小区周界 |
强制 |
小区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
强制 | |||
地下停车库车行出入口、与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内主要通道 |
强制 | |||
地下车库与小区地面相通的消防、人防通道出入口 |
推荐 | |||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
强制 | |||
小区主要通道 |
强制 | |||
小区内广场、中心花园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 |
推荐 | |||
小区商铺、会所、幼儿园等建筑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
强制 | |||
住宅楼出入口[4户住宅(含)以下除外] |
强制 | |||
电梯轿厢[2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入户的除外] |
强制 | |||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
强制 | |||
小区配电房、水泵房、通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的出入口或通道 |
推荐 |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通信、控制、记录、显示、电源等装置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4 |
电子巡查系统 |
电子巡查钮 |
小区周界及出入口 |
强制 |
停车场(库)、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域 |
强制 | |||
住宅楼出入口 |
强制 | |||
消防水箱水池、配电间、水泵房、燃气设备机房等建筑外围 |
推荐 | |||
物业办公场所,会所、商铺 |
推荐 |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5 |
停车场(库)管理 |
车辆进出控制管理系统 |
地上、地下停车场、库(别墅私家车库除外),小区出入口 |
强制 |
防冲撞道闸 |
小区出入口 |
推荐 | ||
地上、地下停车场、库(别墅私家车库除外) |
强制 | |||
6 |
住户及室内报警系统 |
入侵探测器 |
装修房的每户住宅(含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毛坯房一、二层住宅,顶层住宅(含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 |
强制 | |||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
强制 | |||
裙房顶层平台起一、二层住宅 |
强制 | |||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 |
强制 |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
燃气泄漏探测器 |
住宅厨房、燃气设备机房 |
强制 | ||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
住户客厅、卧室、卫生间等 |
强制 |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报警控制装置 |
安装探测器、报警器的住宅 |
强制 |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等 |
推荐 |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7 |
安防监控中心 |
管理平台 |
安防监控中心 |
推荐 |
显示装置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备用电源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紧急报警装置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通讯设备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自身防护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温湿度探测器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空调设施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防静电地板 |
安防监控中心 |
强制 | ||
8 |
人防 |
配置保安队伍、建立管理制度 |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
强制 |
9 |
物防 |
围墙、栅栏等 |
小区周界 |
强制 |
安全防盗门 |
住宅及公共建筑楼栋出入口 |
强制 | ||
防护栅栏 |
与小区外界相通的商铺、会所(包括裙房)等,其与小区或住宅楼栋内相通的一、二层窗户 |
强制 | ||
住宅楼栋内一、二层公共区域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
强制 | |||
监控中心窗户 |
强制 |
5.1 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1.1系统前端设备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等对探测效果的影响等,应选用误报率低、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5.1.2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
5.1.3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分时布、撤防和报警时准确定位。
5.1.4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1.5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主机或电子地图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5.1.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1.7系统报警时,报警发声器件的声级应≥80dB(A)。
5.1.8系统的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5.1.9在小区周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摄像机图像(晚间报警区域的灯光应自动开启)。
5.1.10对射式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00m。对射式探测器实际防护距离使用到最大探测距离的60%-70%为宜。对射式探测器在周界上应该覆盖至少周界上方垂直面80cm的区域。对射式探测器应采用两个防范区域平行交错安装的方式。对射式探测器与墙体或栅栏的空间应控制在20cm以内。
5.1.11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 50394、GB12663、GB T21741的相关规定。
5.2 出入口控制系统
5.2.1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相关规定。
5.2.2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控制应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监控中心要设置为系统的最高级别受控区。
5.2.3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2.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2.4.1系统应符合GA/T72、GA/T678等的相关规定。
5.2.4.2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的相关规定。
5.2.4.3应配置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间双向通话;当电控门开启超过设定时间(不超过120s),应向监控中心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防尾随措施。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符合安防监控系统部分相关技术要求。
5.2.4.4对讲系统振铃声应不影响相邻住户,电控防盗门应采用静音处理,不应影响住户的生活。
5.2.4.5系统的管理主机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户,当单机容量大于500户或多片区需要联网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2.4.6楼栋口进出门电控开锁除由用户分机操作外,应能通过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实现。
5.2.5当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联合设置时,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
5.2.6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视监控系统做相应联动,对小区主要出入口,楼栋电控门出入口有相应视频覆盖。
5.2.7读卡器室外安装时应具备防拆、防水功能;识读卡应具备防破解功能。
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的要求,新建小区除应满足表1中强制项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推荐项的要求。
5.3.2 小区周界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应考虑单台摄像机的有效监视范围,一般单台视距不超过50米,摄像机的安装方向既要考虑相互监视保护,又要避免夜间辅助灯光的相互干扰。
5.3.3 小区出入口、重要通道应安装固定式定焦距摄像机。
5.3.4小区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一致向外,有条件的小区车行道宜向内、向外双向安装摄像机。
5.3.5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机动车道建议选用高清摄像机,如选用标清摄像机则每条机动车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5.3.6 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设定摄像机的监视范围时应考虑到保护住户的私密性;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5.3.7 要求监控的区域内应无盲区,并应避免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5.3.8 摄像机应采用牢固、稳定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9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10 小区周界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其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且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切换相应视频图像和开启辅助照明灯(夜间)的功能。
5.3.11 小区出入口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并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
5.3.12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5.3.13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5.3.14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15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5.3.16 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确保监控图像清晰有效。
5.3.17 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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