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2/8/1 13:40   安徽安防协会      关键字: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浏览量:
2005年,省公安厅组织相关企业起草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DB34/T490-2005)。随着安徽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全安防范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规范》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为进一步抓好安徽省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省协会牵头、继远公司承办,组织专家组编制《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5.7 安防监控中心

    5.7.1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采取首层独立设置,面积配置应与系统规模相适应,应≥20㎡,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7.2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磁干扰源、易燃易爆品集中区(如小区锅炉房、配电房等)。

    5.7.3地面应敷设防静电地板,地板架空高度应大于250mm。

    5.7.4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300Lx,温度应为16-30摄氏度,湿度应为30%-75%,应设置空调设施。

    5.7.5安防监控中心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米,高度不应小于2.1米;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米,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米,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米;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米。

    5.7.6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机柜(架)和设备的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

    5.7.7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如报警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5.7.8安防监控中心布线要求: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防火处理;小区监控中心的线缆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7.9安防监控中心应配置系统相应的接受、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宜配置管理平台软件,实现安全防范系统集成管理。

    5.7.10各系统应提供通讯控制标准接口,提供开放的二次开发(SDK)接口。

    5.7.11具备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接入功能与联网接口,接口标准符合公安专网的管理规定,同时具备住户报警接入功能和联网接口。

    5.7.12管理平台应具备分级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及权限管理、数据防护及备份功能,并能够与上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7.13管理平台应具备子系统之间通信、联动和编程功能,能够根据需要设置和变更联动方式,系统应支持键盘、网络计算机双重控制方式。

    5.7.14前端设备与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2s,报警触发后,在安防监控中心联动视频显示和记录所需的直接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报警图像的预录时间不小于10s。

    5.7.15系统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参考GB 50198-1994中的4.3条款。

    5.7.16在安防监控中心摄像机监控图像上应有摄像机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报警及录像信息应具备防篡改和防销毁等保护措施。

    5.7.17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监控中心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报警系统24h、其他系统4小时正常工作需要。

    5.7.18安防监控中心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在末端自动切换,并带有电涌保护装置,电源质量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2.5的要求。

    5.7.19所有安防系统的信息数据应集中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存不得少于30天,系统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5.7.20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够同时显示各出入口及重点监控区域的实时监控画面,反映报警、监控等实时信息,记录事件发生区域、时间、类型等信息,应配置小区电子地图,实时弹出和显示发生时间的区域和位置。

    5.7.21系统宜采用大屏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高于信号采集、传输过程中规定的分辨率指标。

    5.7.22安防监控中心应安装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符合GB 50348-2004相关规定

    5.7.23未规定部分应符合GB 50348-2004和GBT21741-2008相关规定。

    5.8 系统性能和防雷接地要求

    5.8.1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与管理要求,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要求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的3.5~3.8相关规定。

    5.8.2 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要求应由设计、安装、选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对监控中心进行的相关项目检验来保证。

    5.8.3 防雷与接地要求

    5.8.3.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8.3.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5.8.3.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8.3.4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9 管网配线系统

    5.9.1 小区安防系统的管槽、线缆宜为独立系统,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5.9.2系统的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做到安全合理、先进、可靠。

    5.9.3 小区安防系统的信号传输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讯网络传输。

    5.9.4 配线设备要求

    5.9.4.1 安防中继箱/中继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连接室内、外管网和分接室内管网的安防中继箱,可分系统配置,也可和其他系统配合设置。

    b) 安防中继间内应保持干燥,应设置照明、单孔三相电源插座及保护接地线(或接地端子),安防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护的实体装置;安防中继间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电信间、弱电间合用。

    c)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应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线缆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线缆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d) 室外的安防中继箱/中继间应有防水、防潮、防鼠、防晒、防破坏的功能。

    5.9.4.2 住户的安防控制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户独立设置,也可和家庭控制箱合用。

    b) 当箱内需要交流电源时,应设置带漏电保护的电源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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