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2/8/1 13:40   安徽安防协会      关键字: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浏览量:
2005年,省公安厅组织相关企业起草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DB34/T490-2005)。随着安徽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全安防范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规范》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为进一步抓好安徽省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省协会牵头、继远公司承办,组织专家组编制《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5.3.18 实时显示图像质量要求:在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按GB/T 7401相关规定,监视图像不低于4级要求,其主要量化指标应符合:

    a) 实时监视图像质量:PAL制,D1(704×576);

    b) 灰度等级≥8级。

    5.3.19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连续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标准中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按D1格式以25 frame/s帧速,回放图像水平清晰度≥350TVL,记录图像,保存时间应≥30d;

    b)  图像记录应能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5.3.20 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

    5.3.21 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500ms。

    5.3.22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23 系统具有16路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5.3.24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自动定期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25 系统终端宜留有上传图像信息的标准接口,并公开通信协议。

    5.3.26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T 21741、GB50348、GB 50395、GB/T28181 、GA/T 669等标准的规定。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信息装置设置应覆盖:小区周界、出入口、住宅楼单元及顶层出入口、小区消防水箱水池、配电间、水泵房、燃气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外围、监控中心、停车场(库)、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建筑外围等。

    5.4.2应根据小区实际规模选择离线式和在线式巡查系统。

    5.4.3巡查路线、人员和时间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和调整,并具备校时功能。

    5.4.4信息装置数量设置应≥2个,安装应美观、牢固、有显著标志,宜采取嵌入式安装方式。

    5.4.5 系统信息装置设置应与监控点位互补设置,避免防范盲区。

    5.4.6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应采用非接触识读方式,有效距离不小于2cm,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震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采集装置应具备防复读功能。

    5.4.7巡更主机应安装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数据存储应支持后端存储方式,应能存储不少于4000条巡查信息;掉电情况下,所存储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

    5.4.8系统具备对巡查时间、人员、路线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功能;能够通过客户端查阅、打印巡查人员的一个月内的巡查数据;具备违规提示、违规记录查询功能。

    5.4.9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 644、GB/T 21741、GB50348相关规定。

    5.5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5.5.1小区停车场、库(地上、地下)应设车辆进出控制管理系统,系统控制管理装置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并和小区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及门禁管理系统联合(集成)使用。

    5.5.2系统应重点对小区的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实施联网综合管理。

    5.5.3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5.4对小区的自行车以及其他小型车辆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5.5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符合GB 50348 -2004第6章的相关规定,未规定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

    5.6 住户及室内报警系统

    5.6.1探测器设备要求

    5.6.1.1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宜优先采用有线方式,采用无线方式时应符合有关国家辐射频率和辐射功率电平的规定。

    5.6.1.2探测器环境适应性应符合IEC 839-1-3的要求。

    5.6.1.3探测器应配置无电位常开和常闭触点,常开触点报警时触点闭合,常闭触点报警时触点打开。

    5.6.1.4探测器应具备防破坏报警功能,当机壳被拆开、电源故障、电源线被剪断等任一情况发生,探测器均会发出报警信号。

    5.6.2入侵探测器布防范围应覆盖住宅、会所等区域阳台、窗户和通向公共区域的门、窗等部位。

    5.6.3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每个独立防区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4个。

    5.6.4小区内住宅、监控中心、门卫室、会所、商铺、物业办公室等区域应设置室内紧急报警按钮。

    5.6.5住宅内厨房、卫生间及小区燃气机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探测器。

    5.6.6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不得有漏报警。

    5.6.7探测器设备安装要求

    5.6.7.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的覆盖范围确定。

    5.6.7.2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市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45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或覆盖范围确定。

    5.6.7.3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5.6.7.4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5.6.7.5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5.6.7.6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5.6.7.7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设置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保证能可靠工作。

    5.6.7.8门磁开关产品选型应考虑铁门安装,避免长期使用磁化影响。

    5.6.8系统报警主机应具备与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联网接口,宜具备短信通知功能。

    5.6.9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复位需钥匙等人工操作方式。

    5.6.10报警发生后,系统应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5.6.11报警主机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防区任意设防和撤防;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当欠压指示发出后,系统仍可正常工作至少7天。

    5.6.12报警主机应自检、防拆保护、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5.6.13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信息存储30天以上。

    5.6.14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 50394、GB 10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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