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治安保卫小组应定期组织本写字楼内部各承租单位,召开治安保卫工作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写字楼内部举行除日常工作之外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需向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报告,应由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和举办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根据举行重大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处
第四十条写字楼内部消防工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建委联合签发的《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突发事件演练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写字楼的总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任务。
承租单位员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与本写字楼整体预案衔接,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查;本单位员工人数50人以下的,应按照本写字楼整体预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参加演练。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有突发事件处置人员,配置必要的处置器材、设备,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四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置,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指挥和调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写字楼内部从事社会团体、金融网点、大中型商市场、餐饮企业、娱乐、网吧及特殊行业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仍按原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产权单位独立用房和出租居住用房。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写字楼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承租单位,是指承租写字楼内开展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
(三)物业服务企业,也称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物防、技防设施,包括防盗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爆桶、防爆毯、人流量计数系统等。
(五)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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