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相关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产权单位对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制定并遵守写字楼内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保障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对本企业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以及进出写字楼的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在写字楼出租时,应当登记承租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等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有责任对承租单位所承租区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向无工商登记、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发现承租单位利用出租房屋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督促承租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写字楼及其技防、物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写字楼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章 承租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承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单位应对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专(兼)职人员落实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承租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九条 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报写字楼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查。
第二十条 承租单位应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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