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写字楼是指用于出租的办公楼(用房)。本规定所规范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同一写字楼内或产权单位将写字楼出租给两个以上承租单位,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所涉及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写字楼的产权单位应对写字楼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 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 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再由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推动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八条 同一个写字楼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应当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单位负责写字楼内部整体的治安保卫工作;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写字楼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写字楼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条 产权单位在确保所出租的写字楼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出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租房屋登记手续。应在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员工、车辆的管理;
(三)不得利用所租用区域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单位性质、经营范围、保卫工作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管理措施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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