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产权单位的授权或受聘,积极配合产权单位组织承租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写字楼接收管理前,应对技防、物防等设施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写字楼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组织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共同维护内部秩序。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写字楼整体《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写字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保证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助产权单位和公安主管部门做好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雇用或自行招用保安员,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写字楼内部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
及时收集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各类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动态掌控写字楼内部情况。
依法对写字楼内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对写字楼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
第三十条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发挥社会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协调、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加强对写字楼社会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新模式,写字楼工作站人员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协作,共同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写字楼内矛盾纠纷,维护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秩序维护职责;对于公安机关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情况通报,应当及时记入该企业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与公安、房屋行政主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写字楼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立由公安、社会建设工作、住房和建设管理、工商及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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