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7月1日实施 规范视频系统建设使用
该《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
《办法》明确规定,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广场、公园,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城市道路(巷道)、中心城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区域,这些场所、区域的出入口、重要路段、重要部位,实行当地政府投资、自治区财政视情况适当补贴的方式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范围内设置、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在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方面,《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信息共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公共视频系统产品;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委托具有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公共视频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备案。因客观条件变化,拆除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拆除后30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共视频系统信息采集设备。
九类场所必建 五类场所禁建视频系统
《办法》明确要求,九类场所必须建设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五类涉及居民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下九类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生产、存放或者经营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二)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等单位;(三)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金库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和金融信息运行、储存场所;(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加油(气)站;(六)机场、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七)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旅馆、宾馆、停车场、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网吧及宗教活动场所,住宅小区;(八)堤防、水库、人工湖、饮用水源地、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区域。
这些单位、场所、区域的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部位,实行本单位投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由本单位管理、使用和维护。
《办法》同时规定,禁止在以下五类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一)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房;(二)员工宿舍、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哺乳室;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三)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四)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区域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必建未建设最高罚3万 违规行为最高罚2万
《办法》对于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及视频信息的管理也做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处罚力度。其中,9类必建视频监控场所未按要求建设,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仍未建设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视频监控信息,最高可罚2万元。
《办法》强调,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对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 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删改、隐匿、毁弃储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原始记录;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破坏公共视频系统;其他影响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牟利。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5类禁止安装摄像头的5类场所非法建设的行为,以及投用该备案而未备案等形式,则照《办法》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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