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便满地、袭击路人、叫声扰民……宠物狗是爱狗人士的心头肉,却也给很多人带来了烦恼。如何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的规定,省内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规定》明确,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在该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业委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遵守公约。
此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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