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
“处罚有法可依”
交管部门认为,电子眼罚单的依据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交管部门采用电子眼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立法初衷在于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也是交通的参与人,同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所以,在驾驶人员违法确定不了的情况下,由所有权人承担责任,承担对自己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工具管理不善的责任。
出租公司
“罚单送达太晚”
武汉某大学公务车驾驶员小张5月10日一次性向指定银行缴纳了2200余元,这是上一次年检后全年11次电子眼记录的罚款。他是输入车辆牌照号直接从交管局网站上查询。
“这些罚款是必须要交的,否则交管部门对车辆将不予年检。年检时交管部门并不核对罚单,只是在网上核查记录,何况罚单通过邮寄,并不一定能够完整无缺地到达我的手中。”小张说。
登录武汉市交管局网站,记者注意到,武汉的电子眼记录一般在违章日期两个多月后才予以公告,而通过邮寄送达的时间则更晚。在采访圣龙汽车出租公司时,付经理对电子眼罚单的姗姗来迟颇有微词。据他说,今年过年时的电子眼罚单,一直到5月初才寄到公司。
法学教授
“执法观念须转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银华教授认为,应该认识到电子眼在执法中的优势作用。作为高科技管理手段,电子眼可以24小时不间断执勤,同时克服了主观裁量的随意性,事实也证明,电子眼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电子眼毕竟是一个物质设备,他可能出现故障,记录也可能不真实,因此把电子眼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惟一证据,且不加节制地使用,首先违背了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类似新洲区大埠村这样的错误发生。
立法的目的应该是实现交通的安全和快捷。安全和快捷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管部门在执法理念上更注重安全,而把快捷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上,在执法过程中,更注重管理,而把驾驶人的权利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上。“惟有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把执法为民的口号落到实处,才能在管理与保护管理对象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徐银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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