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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常识
2020/2/3 13:51   锦江发布      关键字:社区 疫情防控 法律常识      浏览量:
疫情防控必须依法有序!锦江区司法局联合区委社治委编制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指南(社区版),整理汇总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指引。
  疫情防控必须依法有序!锦江区司法局联合区委社治委编制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指南(社区版),整理汇总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指引。

  Q:1、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公民及相关单位应当做什么?

  A: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案例一

  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爆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免去张夏友沙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案例二

  1月28日,日照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督导检查组对日照市东港区三合工艺品厂卫生室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发现的2名发热就诊人员信息不上报,自行给予治疗,且诊疗期间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执法人员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卫生室警告的行政处罚。

  Q:2、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不如实上报可能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家人瞒报可能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A:(一)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医学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被处以罚款甚至拘留。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Q:3、疑似或者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法律后果如何?

  A: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后果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等相关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目前,苟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

  案例四

  李大爷的儿子周一与武汉回来的同学聚餐,周五开始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李大爷因为怕全家被强制隔离,舍不得送儿子去医院,李大爷咨询社区工作人员,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李大爷一家人的做法即可能符合此条规定情形,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分析

  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擅自逃离的,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4、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否构成犯罪?

  A: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Q:5、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组织聚会、聚餐?

  A: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省文件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指出: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如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麻将场所和大型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等暂停营业。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广大公众应正确佩戴口罩,自觉将废弃口罩进行毁损并按有害垃圾处置。

  案例五

  2月1日上午,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现场表示:目前黑龙江省整体的疫情形势依旧十分严峻,要继续加强防控措施,一旦公职人员在疫情期间发现有聚集性聚餐等违纪现象,一律开除公职、领导干部就地免职,从严处理。

  案例六

  王大妈经营一家麻将馆,街坊邻居经常光顾。社区根据政府规定,通知各个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聚集活动,王大妈和邻居一起咨询社区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聚集在一起喝茶打麻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王大妈和邻居的做法即可能符合此条的情形,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分析

  不遵守“自我防护与隔离措施,如出行戴口罩、接受社区组织的信息采集”、不遵守“政府依法展开的交通管制”等规定的,也可能符合此条的情形。

  Q:6、自身有携带病毒的可能性,仍擅自外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因疫情控制需要,在自身有携带病毒可能性的情况下或明知自身携带病毒,擅自离家外出,将会面临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七

  浙江温州乐清市3名村民从湖北回到乐清后,被要求居家隔离,但3人在观察期间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活动,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10天的处罚。

  据介绍,乐清虹桥镇瑶岙村村民朱某1月17日从湖北荆州回到乐清后,被要求居家隔离,但朱某在观察期间离开家到村里活动。29日上午,镇、村干部上门对其进行严肃警示却遭辱骂,随后朱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乐清柳市镇彭桥村村民胡某,18日从武汉返回柳市家中,被要求居家观察。但胡某多次不服从管理,到公共区域活动,警方介入后他被行政拘留5天。

  乐清雁荡镇樟树下村村民金某,28日夜里在隔离点观察期间,擅自脱管回家,被再三督促劝导后才返回,因此其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

  鉴于情况特殊,这3名观察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将继续居家或在隔离点隔离观察,观察结束后再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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