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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1/6/3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      浏览量:
为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先规划后布点和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防止零售网点布设过度集中。布设零售网点的规划和方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零售单位的安全条件及周边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

    第十三条  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距离和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4)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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