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有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经省安监局确认符合批发经营网点布设要求后,再提出许可申请。
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或者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的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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