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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0/10/1         关键字: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浏览量: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用于经营行为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

    (三)遮挡依法设置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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