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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0/10/1         关键字: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浏览量: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

    2010年9月2日

    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应急等有关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通讯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二)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三)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

    (四)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及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贵重物品、帐薄集中存放的场所;

    (五)大型或者具备相应规模的旅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六)机场、大型车站、停车场,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以及隧道、大型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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