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0/7/16 11:02:00 东北安防联盟网 关键字: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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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五、建设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全力推进覆盖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重要区域、交通道路、公共场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社会面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主要包括:
1.重要单位、部位,即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国家机关所在地和驻地;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场馆、场地、设施、建筑物及其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大型商贸市场、食品生产厂;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处和涉枪单位;停车场(库);其他社会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地区和城市管理重点部位。
2.公共场所,即大型活动场所、金融营业场所、重要城市设施、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区、集市、商贸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地点和区域。
3.道路交通,即高等级公路、城市主干路、重点路段和主要路口、卡口等。
4.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高危行业,即邮政、电力、煤炭、水利、通信网络运营部门、供水、供气、供热、油库、加油站、广播电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他交通枢纽,公交车辆、长途客车、出租车等公众交通工具。
利用3年时间,实现上述单位的中心区域、主要出入口、重点部位、重点区域90%以上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旗县完成80%以上的安装,全面纳入监控范围。
2010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4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20%的区域系统建设。
2011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再完成4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30%的区域系统建设。
2012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剩余2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30%的区域系统建设。
(二)构建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三级平台及三级监控中心,实现行业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互控的共享系统。自治区平台实现对各盟市监控报警系统视频、音频的显示、存储、调用及研判分析,盟市、旗县平台实现对本地区的监控报警系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和应用,包括显示、存储、删除、调用、研判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等。
1.对于一类点,如特别重点部位、线路的监控报警系统,可直接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
2.对于二类、三类点,如一般重点部位、线路及公共场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社区等因公安网络安全和带宽有限难以入网的监控信息,可通过各行业、单位建立的监控中心或通过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分别接入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共享平台。
3.对于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等有线方式难以实现的场所和区域,应建设无线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4.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监控中心网络,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调用、控制图像信息,为领导决策、指挥调度、取证等服务。图像信息的使用,执行《视频图像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0年至2011年,完成各行业监控中心建设及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建设。监控中心同样采取上述第一、第二种方式接入,尤其是对于不宜直接接入公安指挥中心的视频图像,应先接入监控中心。
2011年至2012年,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共享平台建设。
(三)培育发展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为配合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公安监管、社会运作的方式,强力培育、扶持、发展全区各地的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通过各方的融合和协作,逐步形成以大型联网监控报警企业为龙头的安防产业链条,使安防行业的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服务成本降低、管理水平提高。通过3年时间,使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逐步发展到覆盖所有盟市及旗县,逐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辅助力量。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的监控中心,应接入各级公安机关的监控中心。
2010年至2011年,基本实现每个盟市扶持、发展1家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2011年至2012年,每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展1家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
(四)利用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开展网上巡逻及视频图像高端应用。充分发挥各行业监控中心及监控报警服务业的作用,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组建专业网上巡逻队,实现人防与技防、人巡与网巡的有效结合。普及培训实战操作技能,普及推广实用技战法,扶持和指导社会应用。加强与指挥调度工作的融合,加强图像侦查工作,加强图像信息研判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向目标检测跟踪、人脸检测跟踪、异常行为检测报警、规律性图像抽取分析研判等综合高端应用发展,加强监控报警系统与公安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加强无线移动监控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五)开展科技防范进百校活动。针对中小学校住宿学生多、年龄小、自我防御能力差、安全隐患多、犯罪迅速增长等特点,通过政府引导、公安机关牵头、社会安防企业捐赠、学校自筹等方式,利用3年时间实现全区每个旗县至少有1所中小学校建成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技防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中小学校安全防范,有效解决中小学校的安全问题。
(六)开展农村牧区技防系统建设。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地域和治安状况特点,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牧区的安全防范技术建设及应用工作。利用有线、无线联网方式,采取视频监控系统、多户联防设备、简易报警系统等多种形式,初步构建适合我区农村牧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力争3年内村级技防覆盖率达到50%。开展农村牧区安全防范技术集成应用、联网系统综合应用、简易设备复合应用等应用工作,以用促建。探索农村牧区技防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农村牧区技防建设、应用、管理及考核等机制。
六、建设模式及资金筹措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位、不同区域,可采用以下4种建设模式开展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一)政府出资建设。政府出资建设主要包括党政机关、要害部位、道路交通等公共区域的监控报警系统以及监控中心和系统联网。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对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视地方财力情况,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位、社区等自筹资金建设。对于各行业、单位、社区等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建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融资建设。
(三)委托公司建设、使用方租赁。前端设备、传输网络、系统平台建设全部由社会公司投资建设并维修、维护,政府部门及使用方使用并支付租金。
(四)其他社会化运营建设模式。通过社会报警运营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出资建设和维护,提供有偿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技术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和发展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使行政管理工作由人力密集型向知识集约型、科技效能型方向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二)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行动、整体推进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与管理主力军的作用。
(三)建立机制,强化考评。各地要建立经费保障、故障监控、岗位培训等运营机制;建立日常检查、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效益评估、监控资源管理数据库等管理机制;建立可视化指挥、图像研判、警视联动等警务机制。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通过上述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系统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系统建设的监管,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四)加强宣传,进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宣传建设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重要性,使更多地区、部门、企业及个人主动参与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使国内更多知名技防企业参与到我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中,投身到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发展中。通过社会导向,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行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营造社会舆论,使广大群众认知和接受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接受“安全”这一特殊商品,主动寻求此项服务。
(五)政策引导,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出台引导性政策措施,加强对视频监控报警联网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安防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我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009年12月1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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