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公共场所,每个人不愿让特定的人或者更多的人看到的行为,以及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对象。
不止一个治安摄像头,在如今各种公共管理活动中,以为一旦打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众权利"的旗号,似乎就可以不考虑公众感受和隐私权的做法,实在不胜枚举--大到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小到华而不实的便民措施,在这里,除了公共权力拥有者挥舞权仗的傲慢与偏见外,何尝有多少公共利益、公众权利的影子?
有律师称,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领域,安装摄像头一般不会侵犯乘客的隐私。即使如此,在出租车上安装摄像头,也一定要尊重乘客的知情权,一定要在醒目的位置告知乘客,让乘客知道他乘出租车时正被摄像头监视着。
另外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查询录像资料,公安机关应当对于影像资料的保存严格保密,必须将可以接触的人限定于小范围,且必须严格管理。只有在侦查、追诉犯罪时才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查阅、调取这些资料,而非法泄露公民隐私资料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格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所以,尽管出租车和一些公共场所安装"探头"的确能有效的震慑违法犯罪,特别是从发现违法犯罪到完善证据方面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监督权也必须恪守对自由的"人性化"原则,"探头"尽最大限度保护公众的私权利不受影响。对监控摄像头的布点,理应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对监控资料的保存、使用、销毁,也必须围绕着公共安全而科学设置。尤其是备受瞩目的监控者的法律责任,必须尽可能完善,使"公权"与"私权"达到和谐、平衡,让"探头"服务于管理,让管理立足于服务!
为了保护大众的隐私权,笔者觉得安装摄像头应该更多的考虑到"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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