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测预警
3.1预警级别
依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1)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监测预警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依据动态发展,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除。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3.4.3橙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带班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除。
(3)专家顾问组进驻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3.4.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3分钟内出发。
3.5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立即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组织站内、车厢内乘客迅速疏散离站。同时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现场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通道畅通。
(4)市交通委调配公交车辆疏散乘客。
4.2分级响应
4.2.1Ⅳ级响应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带班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相关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和现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事宜。
4.2.2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在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2)视需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2.3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2.4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2.5现场指挥部响应
(1)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应急结束
(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2)一般、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开通轨道运营的建议,经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3)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开通轨道运营的建议,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5信息管理
5.1信息报告程序
5.1.1首报
(1)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立即向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2)当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30分钟内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3)当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
(4)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建设部报告。
5.1.2续报
(1)一般和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2)重大和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在一般和较大级别事件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向建设部报告。
5.1.3总报
事件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应急办。
5.2信息报告内容
5.2.1首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3总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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