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利产品在被侵权后很难胜诉,就是因为在“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难以断定。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说明书既要保护专利,又不能限制其他人利用现有技术进行新的发明和创造。因此,法律在对专利权人提供合理保护的同时要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均衡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两方面的需求,不能顾此失彼。基于这一原则,专利法规定了公开审查制度。安防产品原理复杂,所以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法律规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
对安防企业而言,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这些高新技术方案的描述要有严格的上位概念和它的各个次级上位概念,权利要求的范围应该是以实施例为核心,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概括出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权利保护的要求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从司法保护上看,对涉及专利侵权产品的诉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及案件的事实问题,前者需要借助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后者需要法官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侵权企业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采纳专业技术人士的论证结论。
除此之外,保护知识产权还可以与其他一些措施共同实施,共同构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首先要加快信息的研发进程,加大加密强度;再有就是可以有效地降低安防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性价比上与侵权产品竞争。“除了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途径外,还可以进一步拓展配合和帮助包括工商、技监、版权,海关、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寻求及时、迅速的行政手段的法律保护,从而构筑安防产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保护的网络体系。”胡扬忠如是说。
除了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安防企业还应该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安防企业有很多都是中小企业,通常都是对一级开发商的核心技术进行开发生产。这些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意识模糊,有时侵犯别人专利还不知道。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开发新产品之前检索数据库,看看是否已经有类似的专利。这样既可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避免研发后不能投入生产从而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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