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阅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
公共数据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阅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这是2月1日起在江苏施行的《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推出的部分新规。
1月21日,在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公共数据供给、共享作出规范,将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有序开放,促进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江苏省政务办党组成员、大数据中心主任赵明表示,近年来,江苏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着力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布局数字社会,云网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取得初步成效,但对公共数据管理尚无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消除地区和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打破数据壁垒,是推进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如何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太建介绍,《办法》对公共数据供给作出规范,规定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根据《办法》,公共数据按共享属性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按开放属性被分为三类,即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
目前,江苏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8个试点省份之一。赵明表示,《办法》注重公共数据的供需对接,注重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注重公共数据的治理,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办法》所指的公共数据,虽然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收集、产生的,但在管理和使用中更加突出公共属性,有利于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在新时期应平衡公共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强化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统筹’,着力推进公共数据的全面共享、有序开放、深度利用。”赵明说。
针对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中涉及保密、个人信息等情形,《办法》设置了专门条款,要求建立分类分级的数据保护制度,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办法》立足规范公共数据管理的全流程、构建全域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底座,为下一步制订促进大数据发展相关内容的条例奠定基础。”赵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