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修订了已使用9年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对部分条文做出重大修改。其中,引起关注的是新增设的“紧急查看权”规定: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在登记查看人员身份信息后给予积极配合。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威力不断显现,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快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提出2020年实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域覆盖和全网共享。既然是以公共安全为名,那就意味着这种视频监控绝非普通意义上的“电子摄像头”,在实现全域覆盖和全网共享的过程中,全程可控显得格外重要。
在缺乏全国性视频监控管理法规的背景中,广州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为此建制立规,本身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在明确视频监控的安装主体、安装程序、资料管理等内容的同时,广州新规通过“紧急查看权”兼顾了个人的权利诉求。
现实生活中,丢失贵重物品、小孩被拐、老人走丢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求助警方而遭到拒绝者大有人在。诚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和保密性,不过,因此拒绝一切个人查看监控的请求,未免有些不近人情。倘若因此而加重个人损失,难免令人心生怨言。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本身就是为公共管理服务的,只不过其服务对象往往被局限于执法者,而没能惠及普通市民。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去界定,个人是否有权查看监控。基于此,公安机关难免会将公共安全监控视频视为“部门专用”,而拒绝普通市民一窥究竟。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些原本可以控制的事态持续升级,某些可以挽回的损失被不断放大。在兼顾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的同时,对于那些突遭变故者“网开一面”,既体现了制度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也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服务职能的一种直接体现。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监控视频本身作出规范,更在于解开了“内部专用”的神秘面纱,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市民查看监控的权利。当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就查看监控而言,市民的查阅权仅限于“情况紧急”,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由此也就避免了查阅权被滥用。
打破公安机关对监控资料的“独家垄断”之后,必然意味着公安机关自身受到更广泛的群众监督——公安机关既不能以“不对个人公开”为由推脱责任,也不能因信息壁垒的存在而消极应对。这本身也是破除执法神秘化的一种有力举措。
公共安全视频资料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信息,因此没有理由无视公众的个人诉求,不过,在肯定个人查阅权的同时,必然意味着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和压力。要想真正使善政释放出善意,仍需进一步细分规则、明确责任。按照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在登记查看人员身份信息后给予积极配合”。
那么,什么样的配合态度才是积极的?甚至,如果拒绝配合又当怎样呢?相比起执法部门,公民个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个人查阅权很容易沦为一项纸上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安全视频资料也是一种政府信息,那么,在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基础上,能否最大限度地面向公众公开?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紧急查看权”仍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不过,作为一种法治理念的创新,由此释放出的积极意义值得借鉴和推广。视频监控虽然只是简单的机械,但其背后对应的却是活生生的执法者,在人性化执法已成为一种共识的时候,城市管理者也许应当考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是否也能够做得更加人性化?
基于便民利民的考虑,如果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能多为公众打开方便之门,不仅公共安全能够更加有保障,“全网共享”的目标也更加容易落到实处。在地方积极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也有利于国家层面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建立统一规范。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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