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9/16 13:55   广西发改委      关键字:广西 城市 停车设施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发改交通〔2021〕7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合理停车需求为导向,着力加强规划引导,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升城市停车综合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城市停车供需矛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道路容量相协调、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的城市停车系统。投资多元化、设施智能化、停车规范化、治理法制化、收费市场化局面基本形成,老旧小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三)做好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各城市人民政府抓紧开展停车普查,合理测算停车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未制定停车专项规划的城市2022年6月底前完成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已制定停车专项规划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修编工作。经依法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建立停车专项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通过挖潜及改造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小区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保障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在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缓解城市小区居民夜间停车需求。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倡导探索开展停车“社区自治”,社区可在居民委员会监督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社区自治”区域和停车泊位情况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研究确定。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到2022年底基本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规模,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的前提下,统筹路内停车泊位总量,合理划定路内停车泊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加强停车换乘衔接。
  加强换乘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在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建公共交通枢纽要预留充足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采用集约化模式建设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七)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推动我区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我区停车设施设备产业。大力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停车信息管理。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建设公益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基础数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九)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大高新技术应用,依托“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可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的移动终端,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办公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率先落实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金保障
  (十一)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合理统筹资金支持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成立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停车产业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停车设施。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停车需求大、收益好的区域,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三)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多措并举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
  (十四)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设施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增建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功能搬迁、更新改造等腾出土地应规划预留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地方政府可通过奖补等措施引导企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指导支持)
  (十五)优化停车设施供地方式。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具体实际,2021年底前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支持各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支持)
  (十六)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充分挖掘城市道路、体育场、展览会馆、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底前出台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八)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依托现有平台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模式引入社会优质专业公司,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施划和随意挪用占用停车泊位、私自圈地收费和划片就地收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九)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影响形成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难点堵点,修订完善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分时段收费等方面有针对性完善收费政策,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管力度,落实停车收费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十)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2022年底前完成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二十一)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全区要在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2021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城市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2021年底前各地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要求,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各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实现停车执法全覆盖,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实行标识化管理,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抓紧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建立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大数据发展局、应急厅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市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积极树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曝光负面案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