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着力推动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信息化监控能力,严防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视频探测技术,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图像显示、记录、传输、管理的系统,是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作为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切实抓好落实。视频监控记录可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中督促整改、违规违约处理、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范围
在以下重大水利建设工程试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一)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
(二)扩大杭嘉湖南排长山河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八堡排水泵站工程、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工程、朱溪水库工程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三)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但建安工程形象进度已过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要求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浙水信〔2016〕2号)有关规定。
(一)安装时间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原则上按施工标段划分部署实施。各主体工程施工标段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的安装。主体工程已开工的项目,各主体工程施工标段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的安装。暂不具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条件的工程,可待条件具备后再安装。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或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厅信息中心应加强技术服务,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安装后,协助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视频监控平台相关信息,完成视频接入。
(二)监控前端(摄像头)安装位置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合理选择监控前端(摄像头)位置,位置布设及数量应满足对监控对象的有效观察。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或用于工程运行管理。
以下重点区域和部位应布设视频监控:
1.大坝、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工程重点施工区域;
2.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等重点施工部位;
3.料场、混凝土拌合系统、油库、炸药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施工区域人员与车辆进出通道等;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联合验收环节应记录相关视频影像;
5.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认为的其他区域或部位。
(三)技术要求
工程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可采用租赁或购买的方式,但摄像机和云台等监控前端摄像设备的选型、技术要求、安装、数据传输、系统验收与维护管理以及监控资源的命名和编码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并结合以下设备选型原则。
1.视频监控前端设备选型原则
监视前端摄像设备应根据实际需求结合以下原则进行选择:
(1)油库、炸药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宜选择防爆摄像机。
(2)施工塔吊顶部部位宜选择高清球形摄像机。
(3)其他重点区域和部位宜选择高清摄像机。
2.存储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建设周期配置存储设备,满足全过程施工视频录像存储,保证录像的可追溯性。
(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费用
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硬件、软件、网络及日常运转维护)所需要的费用,直接在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费”项目内列支。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经监理审核,项目法人批准后按实施进度在施工合同的“安全施工费”项目中列支。
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职责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和应用主体,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督促各施工单位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监控中心。
2.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专(兼)职人员,保证在正常施工作业期间系统的稳定运行。
3.会同监理单位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开展日常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施工单位
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硬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并接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视频监控中心。具体落实视频监控的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硬件设施和网络的维护工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摄像头监控区域应覆盖施工作业面,严禁遮拦摄像头或采用其它手段影响视频监控,严禁擅自关闭视频与网络设备。
五、有关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视为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应责成整改。
六、联系人
厅建设处:邵战涛,联系电话:0571-87808031。
厅信息中心:黄康,联系电话:13575729822。
本文件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5日
公开属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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