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打造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支持阿里云“城市大脑”首批国家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云服务龙头企业建设具备海量数据计算、深度自主学习、云端智能分析处理、类脑神经系统模拟、智能系统安全认证、多种生物特征识别等功能的基础资源与专业化应用开放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搭建开源服务平台。建设人工智能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依托人工智能学会、物联网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人工智能研发工具、检验评测、技术评估、人员培训、安全、标准、知识产权、创业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创新公共数据服务管理。制订合理数据交易制度,加快运营商、银行和政府关键部门等的人工智能数据应用,提升政府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云网端”一体化设施建设。研究新型感知、处理、执行终端产品,开发标准化智能终端软硬件接口,实现智能终端间“万物互联”和机器对话。积极构建软件定义网络,在开放环境下实现高效、节能、智能和优化的组网能力。加大下一代网络、量子通信等新兴网络领域的开放式创新、试验验证和产业化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由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保障新一代人工智能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人工智能发展专家委员会,研究人工智能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人工智能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联合组建浙江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构建人工智能创新网络,促进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的协作机制。推进人工智能智库建设,支持各类智库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二)政策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机制,对软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新设研发机构,设立有别于传统产业的投资分类标准,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行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扶持政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科技大市场,加大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实现产业化的人工智能科技成果项目的补助。完善落实数据开放与保护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支持公众和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
(三)创新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国际科技和产业合作,鼓励国内人工智能企业“走出去”,为有实力的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等提供便利和服务;积极引进国际人工智能创新资源。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赴国外人工智能相对发达的区域设立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跟踪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动态,培育孵化并引进高成长人工智能创业企业。依托“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建设人工智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中心等,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积极建设军民融通研发机制、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和通畅的军民技术双向转化机制。
(四)保障支撑。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安全和社会问题研究,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推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和企业自律,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构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积极参与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共性问题研究,注重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建立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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