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要求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专用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具有相应的资格;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带)班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一)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八)参加保险或者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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