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防行业网

首页 > 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1/8/1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浏览量: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范围;

    (二) 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快速干线、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路段或者部位,以及区域公安检查站;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广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

    (四) 物流中心、大型物资储备场所和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五) 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及其他水利工程的重要部位;

    (六) 其他社会治安复杂场所。

    前款所称重要路段、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路段或者部位。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一) 旅馆客房;

    (二) 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 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 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五) 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 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费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其他场所和区域安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其建设、管理和使用费用由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或者自行建设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和使用需要,及时更新、升级。

[12 [3] [4

相关专题: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