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论证的组织
方案论证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一种必要手段。方案论证以会议形式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持,单位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公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2.方案论证的提交文件
方案论证文件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交,主要包括:1)设计任务书;2)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3)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4)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5)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6)管线敷设方案;7)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3.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依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方案逐项进行论证,重点应审查所设计系统的如下几个方面: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是否相适应;2)技防、物防、人防是否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是否相协调;3)是否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4)是否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5)是否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要求;6)是否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7)是否满足系统的经济性、实用性要求;8)设计资料是否规范。安全防范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有异议的论证意见,须由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报送其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及工程费用预算,除有特殊规定需经公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均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二)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监督的最后关卡。下述为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质量监督的相关环节,三级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1.工程验收的组织
根据《规范》规定,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于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或建设单位(对于一般工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协商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该委员会(小组)通常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委员会分成三个验收组,即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2.工程验收的提交文件
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验收图纸资料。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文件:1)设计任务书;2)合同或协议书;3)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含评审委员会、小组人员名单、通过初步设计论证的整改落实意见);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5)系统试运行报告;6)工程竣工报告;7)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8)系统检测报告;9)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说明及日常简单维护说明);10)工程竣工核算报告;11)售后服务条款。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3.工程验收的内容
工程验收由三个验收小组分头进行。
1)技术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验收;(2)系统配置验收;(3)所用安防设备验收;(4)系统供电验收;(5)集成功能验收;(6)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验收;(7)各子系统的抽查与验收;(8)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
2)施工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设备安装验收;(2)管线敷设验收;(3)隐蔽工程验收复核。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采用现场抽查方式。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附施工方提供的更改审核单。
3)资料审查
按提交文件项目及《规范》中要求,审查图纸资料并做好记录。
上述各项验收明细分别参见《规范》表8.3.1-表8.3.3所列出的技术验收、施工质量抽查验收、资料审查三个评价表格,按要求进行填写,并按评价表所附评价规则进行统计评价,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个人评价结果。
4.验收结论与整改
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三个评价表的专家意见分别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数目进行统计,并按《规范》8.3中给出评价规则分别进行计算后,综合评价获得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
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将验收结果填入验收结论汇总表(参见《规范》表8.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时间落实整改方案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有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将加倍。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且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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